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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离婚抚养费最新标准(离婚律师整理)

作者:腾冲市法律服务网 日期:2018-12-15 点击:0
  
夫妻如果因为感情破裂走向离婚时,小孩的抚养权及抚养费问题是夫妻双方要考虑的一个重要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今天我们要讲的就是夫妻离婚时,未抚养小孩一方要支付的抚养费。下面深圳离婚律师网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深圳抚养费方面的法律知识: 
 
一、抚养费包括哪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因此,通常所说的抚养费是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的。但是,如果离婚后,孩子发生突发的、较大的医疗、教育费用或人身意外伤害费用,而原有抚养费不足以支付的,可以另行起诉要求增加抚养费。 
 
二、法院判决抚养费时考虑的三大要素: 
在离婚案件中,人民法院在确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时,一般是根据以下三大标准来确定: 
1、子女的实际需要。 
2、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 
3、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三、抚养费的支付标准是什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对于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上述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只是抚养费判决的一个参考标准,很多人认为抚养费标准就是另一方收入的20~30%。这种观点是不完全准的。除了参照工资收入比例的标准外,孩子的实际需要以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也是相当重要的参考因素。教条地以工资收入的比例来计算孩子的抚养费,是不妥的。 
 
四、抚养费的支付方式是什么? 
1、定期给付 
双方通过协议或者法院通过判决的方式,确定以月度或者季度或者年度等方式定期给付。一方直接按照固定时间,固定金额将抚养费支付即可。 
2、一次性给付 
一次性支付就是在判决离婚时,将剩余的全部抚养费一次性付清。实践中,很多当事人都要求对方一次性支付抚养费,但法院往往不会支持。一次性支付要看对方的实际支付能力,以及对方当事人的态度。一般来讲,如果对方当事人不接受一次性支付的,法院判令其一次性支付的可能性是不大的。 
当然,如果对方存在经常性拖欠抚养费的前科,或者对方经常无法联系的,对方也有一次性支付的经济实力的,这种情况下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 
3、以物折抵 
双方在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一方直接将其本应分割的部分夫妻共同财产直接给对方折抵抚养费,这也不失为一种方式。 
 
五、抚养费支付的期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1条规定: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因此,从法律上来说,抚养费支付至小孩年满十八周岁为止,如果小孩16岁后自己有工作能有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收入的,可以不用再支付抚养费。 
 
六、抚养费能否进行变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因此,出现特定情况,是可以要求变更抚养费的。 

七、有关抚养费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一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7条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第8条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第9条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第11条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第12条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2)尚在校就读的;(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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