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承兑汇票律师-汇票到期拒付怎么办-深圳汇票纠纷案件律师
作者:天水市法律服务网
日期:2020-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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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2017年,李某公司因业务往来自其前手邓某公司处背书取得金额为1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票号:*********),票据到期日为2017年9月23日,承兑人为贺某银行。李某公司于2017年9月12日持上述票据提示贺某银行付款时,贺某银行以第一被背书人处有涂改为由拒绝付款。后李某公司历时2年与丁某公司沟通,丁某公司于2019年9月23日出具书面证明。随后李某公司再次找到贺某银行要求承兑,但贺某银行已其超过票据到期日两年承诺,该承兑汇票的票据权利已灭失为由进行拒付。
那么该情况下贺某银行还有没有支付相应票面金额给李某公司的义务呢?
法院认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票据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根据李某公司提供的汇票记载,出票人出票后,依次连续背书给李某公司,李某公司系最后合法持票人。案涉汇票的到期日为2017年9月23日,李某公司自到期日起2年内未向贺某银行行使票据权利,票据权利因超过时效而丧失,然李某公司仍可依法主张返还与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现李某公司已对票据记载瑕疵进行了补正,对其要求贺某银行返还票据利益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故判决贺某银行支付李某公司人民币10万元。
深圳票据纠纷律师提示: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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