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股东接到转让人的书面通知,应在多少日内给予答复?
30 日。如其他股东在 30 日内不予答复,则视为同意转让。至于其是否仍享有优先购买权,笔者认为,既然转让人已经给该股东表态的机会而其没有进行任何表态,根据公平公正的原则,同时也为了保护股权交易的效率,应当认定其同意转让的同时,放弃了优先购买权。
而对于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不同意转让的股东,以及同意转让但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行使期间内主张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的,在合理期限内答复,30 日内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