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27在线法律援助网站,这里为您提供关于法律的各种相关知识。
当前位置:首页>经济债务>建设工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2002)

作者:威海市法律服务网 日期:2016-07-24 点击: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已于20026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627日起施行。

  200262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

(20026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5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216)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沪高法〔200114号《关于合同法第286条理解与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二、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三、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四、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五、本批复第一条至第三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四条自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后施行。

  此复。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