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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工程款纠纷律师

作者:威海市法律服务网 日期:2016-07-24 点击:0

  深圳工程款纠纷律师专业律师执业于深圳知名律师事务所,擅长处理工程合同解除纠纷,工程合同分包纠纷,工程款结算纠纷,工程质量纠纷,工期纠纷等。

  深圳工程款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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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工程款纠纷律师谈律师在工程款纠纷诉讼中做什么工作?

  第一,引导主审法官按照完善的审理程序进行审理;

  第二,当发现主审法官滥用职权时及时提出口头与书面异议,必要时抄送审判长、庭长:

  第三,与当事人、造价人员通力合作,就审价报告提出异议,异议内容全面、具体、有理、有据;

  第四,当发现审价单位代替法院行使审判权时,一方面要求审价单住错误,另一方面要求法院就事实问题、法律问题由法院做出认定、适用,有的话,要求法院委托补充鉴定;

  第五,就审价人员做出的解释、回答,尽可能在质证过程中发表进一步意见,如通过质证无法解决,在法庭辩论时进一步发表辩论意见;

第六,申请专家证人出庭或要求当事人的造价工程师一起作为代理庭,以解决专业的问题。

 

   深圳工程款纠纷律师谈司法解释对于工程价款结算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最高院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答记者问,就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因工程造价发生纠纷,应采信造价决算的审计结论还是采信合同约定的数额?”认为: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因工程造价发生纠纷,应采信造价决算的审计结论还是采信合同约定的数额,应区分情况处理:()如果采取招投标确定造价的,在没有增减工程量部分应按合同约定的价款,因为这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是承建方能够在招标中中标的主要因素之一。若是对其不采信,则是直接否定了招投标的内容,也是否定了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不可取,在此情况下应以约定的价款认定;至于增减工程量部分,可按造价决算认定。()如果并非采取招投标方式确定造价,但合同有效的,则应采信合同约定的数额;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只能按造价决算的审计结论定价。

 

   深圳工程款纠纷律师谈关于合同价款约定不明确的工程价款如何结算?

  造成合同价款约定不明确,其主要原因是对合同的造价管理不规范、不到位。按照《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造价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可见,工程造价已经确定是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前提。但是,在实践中仍有大量的合同未约定工程造价,并且相当多的合同已在管理部门办理了备案等手续。造成工程价款约定不明确的直接原因,普遍是由于工程设计尚未完成,无法依据施工图纸等确定工程预算。其情形在合同中分别表现为:对工程造价决算笼统约定为按省、市有关文件执行;根据承包方式的不同,笼统约定为施工图预算加签证、执行国家工程定额、工程概算包干、施工图预算加系数包干等;合同未作具体约定。此外,还有的无书面合同,双方对工程造价决算的依据和说法各执一词。

  尽管合同对工程造价及决算未作出明确具体的约定,但如果合同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情形的,仍应确认合同有效。在此基础上,依据《合同法》第6162条规定的精神,由当事人双方在诉讼中协商补充工程造价及决算的约定。协商不成时,采用以下方法处理:

  ()合同中约定了工程造价及决算的计价方法的,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从其约定。对于约定工程造价决算执行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的,如约定了明确的年度工程定额文件的,依据该文件确定;无明确约定的,依据当年工程定额文件确定。对于约定根据承包方式采用施工图预算加签证、工程概算包干、施工图预算加系数包干等的,如果施工图纸、工程概算等文件已经完成,并经双方签字,应作为工程造价决算的依据。如仍不能确定工程价款的,应依据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当年工程定额文件确定。对于合同未就工程价款作具体约定的,或者无书面合同、双方对工程价款的确定又认识不一的,亦应依据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当年工程定额文件确定。

()双方当事人就工程造价及决算的计价方法能够形成一致意见,或按照前述方法能够确定计价方法的,法院应首先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工程价款核算。对涉及专业性较强的问题不能核算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委托专业部门进行审计,并经庭审质证后审查确定工程价款。

 

   深圳工程款纠纷律师谈投标方如何审查工程量清单?

  随着招标投标工作的规范发展,我国从今年71日起将开始全面实行《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这是我国工程造价计价改革的一大举措,在量价分离的基础上,在同等工程的内容、质量、水平和进度的基础上,降低工程造价。

  然而,在这计价改革中,唱主角的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就显得对控制造价尤为重要。针对工程量清单的质量,虽然规范上有明确要求,但在实行过程中由于编制工程量清单的编制人员水平的参差不齐,表现为部分编制内容不完整,该编的未编,已编的部分,留有活口;也存在以建筑工程为主的工程,安装工程工作量相对较小时,有时非安装编制人员编制的安装工程量清单就会出现漏项或工程出入较大等现象。在这种情况下,有许多投标单位,在拿到招标文件时,不注意审查工程量清单的质量,只是把投标报价作为重点,以为控制了总价,投标就可中标,其实不然,由于清单的问题,不仅带来评标过程中困难,而且也给签订施工合同、竣工结算带来了很多困难。

  因此,由于这些原因,在投标单位拿到招标文件时,根据投标文件的要求,要对照图纸、对照招标文件上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进行审查或复合。投标单位如何审查工程量清单?以下是通过我多年的经验总结,提出几点建议供大家参考。

  一、要找专业人员分专业对施工图进行工程量的数量审查。

  目前在许多投标过程中,一是由于时间紧,一般公开招标只有一周时间审查工程量;二是投标单位多数认为工程量清单有无问题是招标单位的问题,其实不然,若招标文件上要求投标单位审查工程量清单,你没有审查,则清单编制有问题,投标单位自行负责,否则,给投标单位澄清时间又有什么作用呢?三是投标单位不愿意化钱找多个专业人员对施工图进行工程量的数量审查,也许是认为化钱起不了大作用;四是分专业审查,因为工程造价是一个大的综合专业,在具体编制工程量清单时,要根据图纸的专业如建筑及结构、电气设备及照明、给排水及消防水系统、通风空调、弱电工程(综合布线、广播电视系统、消防报警系统、安全防范系统等),这些专业有各自规范、标准规定,不只是简单的图纸上量管线长度就行了。所以要求分专业对施工图进行工程量的数量审查。

  二、根据图纸说明和各种选用规范对工程量清单的内容进行审查。

  这一点也就是针对编制工程量清单的人员专业水平不高而要求的。如各专业对脚手架的要求各不相同,建筑工程有它的计算方法,而安装工程中,电气和给排水工程又不相同。又如在安装工程中,电气设备中有许多调试工作(母线系统调试、低压供电系统调试等),在我接触到的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经常会漏掉此费用,是施工单位就从来没有做过该工作,还是做了就从来没有收该费用,我不得而知。但我要申明一点,对投标单位,该做的要做,该拿的也要拿,要拿得心安理得,拿得合理。不要该拿的不知道怎样拿,自己又觉得亏了,就只好在其它方面做补偿,做不合理的报价。使得该报价虽然价格相似,但内容不同,不该要的你要了。另外,有时侯,在清单上虽然有量,如电气配管钢管DN32——70m,但钢管的敷设方式没有说明,或有两种方式明敷、暗敷,这时,你只好从图纸说明中找出其敷设方式或在根据图纸分开两种方式的工程量,如明敷20m、暗敷50m.又如给排水中化粪池,有时要根据图纸说明并查找标准图集才能套定额。

  三、根据技术要求和招标文件的具体要求,对工程需要增加的内容进行审查。

前面反复强调了招标文件,认真研究招标文件是投标单位如何争取中标的第一要素。过去,经常有人问我,如何取得中标资格,我的方法是第一认真研究招标文件,虽然招标文件基本相同,但每个项目都有自己的特殊要求,这些要求一定会在招标文件上反映出来,只是许多投标人认为都是一样的,没有仔细看而造成的。有的工程工程量清单上要求增加的内容与技术要求或招标文件上的要求不统一,通过审查和澄清,将此统一起来。

 

   深圳工程款纠纷律师谈导致工程竣工结算的审计久拖不决的原因?

  实践中,多方面原因造成建设工程造价审计久拖不决:

  第一,结算审计没有法定的时间约束。当事人审核或者委托审价没有法定期限的制约,建设单位对审价或委托审价往往不及时;审价机构接受委托后,迟迟不予审结;当事人对报告提出异议没有时间限制,势必造成拖欠工程款长期无法确定。

  第二,对工程竣工结算的审价效力没有法律约束力。常常出现建设单位委托审价,单位不接受;施工单位委托审价而建设单位不认可。到了法院,只得由法院再委托审价此多方审价、重复审计价,既浪费时间,又耗费人力、财力,致使工程款长期拖欠。

  第三,当事人一方审价,另一方审计。审价、审计概念混淆,又导致不必要的重复鉴定成的后果还是无期限地拖欠工程款。由于工程竣工结算的方法、时间、程序、效力等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拖欠工程竣工结算的方法、时间、程序、效力等没有具体地法律规定,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旦诉到法院,法院判决途径缺少法律依据,致使不少案件久拖不决。

因此,建筑企业应就所承包工程的具体情况,分析造价审计拖延的具体原因,并对症下药,以此缩短审计时间,尽快回款。

 

   深圳工程款纠纷律师谈发生工程欠款的四点原因?

  1、承、发包双方信息不对称。

  根据《建筑法》第8条,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的条件之一是建设资金已经落实,从逻辑上讲,既然能够取得施工许可证说明建设资金已经落实;订立施工合同时,发包人对资金来源事宜更是言之凿凿,万无一失。然而,只有发包人对资金落实状况、后期履约能力、昔日诚信历史和目前欠款数量等真实情况心知肚明,在交易中处于优势地位;而承包人使出浑身解数也较难获得实情,在交易起初阶段就处于劣势地位。很多情况下,建设工程仅凭立项手续匆匆上马,承包人全然不知;售房款已用于其他开发,而承包人仍然相信房地产公司的美丽谎言。承包人缺乏必要信息致使其不能正确选择交易对象,为欠款埋下伏笔。

  2、履约纠纷引起拖欠工程款。

  形成欠款很多是源于双方对工程款数额意见不一,而工程款数额又与质量、工期和签证等情况密切相关。质量缺陷,承包人应当承担修复费用;逾期交工,承包人应当支付逾期交工违约金;质量不合格,发包人可以拒绝付款;签证不力,造成承包人索赔无凭;争议无法解决将委托鉴定,鉴定结论直接决定工程款的得丧变更。故工程欠款并非单纯事件,解决质量、工期等争议是解决清欠之前提。

  3、缺乏有力清欠手段。

  政府工程的资金源于财政拨款,发包人与投资者相分离,即使出现迟延拨款,发包人亦无能为力;开发商有权将工程抵押、房产预售,承包人难以掌控、不能制止;在僧多粥少的建筑市场,想与发包人平等谈判仅是承包人一厢情愿;《合同法》286条规定了承包人的法定优先权,但又有种种限制;提起诉讼属于最终手段,但时间冗长、程序繁琐,迟来的正义不是真正的正义。缺乏有力清欠手段造成屡清屡欠、清老欠新。

  4、国家干预不力。

《建筑法》规定,领取施工许可证条件之一是建设资金已经落实,但大量欠款事实说明法律形同虚设;各界人士呼吁政府强制实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和建立工程款划拨备案机制,但总是一厢情愿、风大雨小;行政机关应当公布失信开发商名单,不予办理立项开工等手续,现实却是违规者榜上无名、依然畅通无阻。

 

   深圳建设工程律师谈工程款纠纷应该如何纠纷解决?

  一、发包方拖欠工程款违约纠纷

  这种违约纠纷的特点是,工程款是可以确定的,故这种纠纷法律比较简单。这类纠纷形成的主要原因发包方没有任何正当理由违约拖欠,主要表现为的发包方无力支付工程款;发包方有支付能力无故拖欠工程款。

  【解决对策】:充分利用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二、关于总包、分包问题引起的工程款纠纷

  这种纠纷法律关系较为复杂。这种纠纷主要表现为承包方分包在程序上有瑕疵,发包方事后不予承认分包合同的合法性,从而引起的纠纷。

  【解决对策】:利用实际施工人的诉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纠纷有关问题的司法解释第26条,发包人应当在欠付范围内承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三、竣工结算报告争议引发的工程款纠纷

  这种纠纷主要表现为:承包方制作结算文件递交发包方,未取得递交结算文件的证据,发包方不予答复且事后不承认收到;承包方制作结算文件递交发包方,发包方不予答复;承包方制作结算文件递交发包方,发包方不予认可而引发的工程款结算纠纷。

  【解决对策】:将结算文件用特快专递向发包方项目负责人邮寄并公证该过程。值得注意的是,需要给发包方一个合理的审查时间。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规定或合同约定期限内,对结算报告及资料没有提出意见,则视同认可。

  竣工结算报告如果得到确认,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发包人应在收到申请后15天内支付结算款,到期没有支付的应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如达成延期支付协议,承包人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如未达成延期支付协议,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商将该工程折价,或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建筑材料品质之争引起的工程款纠纷

  这种表现纠纷主要表现为:建设工程招投标时对工程主要建筑材料品质有所要求或承诺,但由于建筑材料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有时使得承包方转而采用合同外的其他建材,引起结算纠纷。

  【解决对策】:请专业人员把好合同关

  五、质保金纠纷

  该类纠纷主要表现为建设工程竣工后出现维修事项,承包人在保修期内履行了维修义务但无法直接取得证据,发包方事后不予承认维修事实以承包方未尽保修义务为由拒不支付工程款引发了纠纷。

  建设工程竣工移交后,承包人按照合同要求应在一年内进行保修。为了保证承包方履行保修义务,发包方一般在合同中约定工程款支付95%工程款后,余下5% 工程款留待一年保修期满后再行支付。实践中,发包人常以工程质量问题扣押最后5%尾款而承包人则无可奈何。对此,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规定,发包人对工程质量有异议,已竣工验收或已竣工未验收但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其质量争议按该工程保修合同执行;已竣工未验收且未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停工、停建工程的质量争议,应当就有争议部分的竣工结算暂缓办理,双方可就有争议的工程委托有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进行检测,根据检测结果确定解决方案,或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处理决定执行,其余部分的竣工结算依照约定办理。只要承包人切实履行了维修义务并做好证据保全工作,完全可以通过仲裁或诉讼争取权益。

  六、合同瑕疵引发的工程款纠纷

  合同瑕疵引发的工程款纠纷主要表现为: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引发合同无效纠纷。

  七、包含工期延误的工程款纠纷

  这类纠纷较为复杂。纠纷主要表现为发包方未能提供合格的施工进场条件、中途擅改设计、未按工程进度支付进度款、建设工程材料不能及时供应从而造成停工、窝工、恶劣天气等原因承包方要求顺延工期未经有效确认,工程竣工后在结算方面发包方要求承包方承担工期延误责任,往往使案件变得较为复杂。

【解决对策】:完善施工手续。相当一部分工程款纠纷的承包方由于手续不完善,无法取得证据,给对方可乘之机。这种情况下处理纠纷就很被动。故施工过程中,手续一定要完备。比如,工程图纸设计的更改、选材的变更、施工项目的增加等变签单一定要有对方施工代表、监理的签字。

 

   深圳工程款纠纷律师谈建筑工程纠纷需要准备哪些证据?

  1.招标文件、合同文本及附件,其他各种签约(备忘录、修正案等),业主认可的工程实施计划,各种工程图纸(包括图纸修改指令),技术规范等;承包商的报价文件,包括各种工程预算和其他作为报价依据的资料,如环境调查资料、标前会议和澄清会议资料等。

  2.来往信件(书信、电子邮件等)。如业主的变更指令,各种认可信、通知,对承包商问题的答复信等。这里注意,商讨性的和意向性的信件通常不能作为变更指令或合同变更文件。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承包商对业主和工程师的口头指令、传真件、电子邮件等和对工程问题的处理意见要及时索取书面证据。来信的信封也要封存,信封上的邮戳记载着发信和收信的准确日期,起证明作用。

  3.各种会议纪要。在标前会议和决标前的澄清会议上,业主对承包商问题的书面答复,或双方签署的会谈纪要;在合同实施过程中,业主、工程师和各承包商定期会商,研究实际情况,作出决议或决定。它们可作为合同的补充。但会谈纪要须经各方签署才有法律效力。

  4.施工进度计划和实际施工进度记录。包括总进度计划,开工后业主的工程师批准的详细的进度计划、每月进度修改计划、实际施工进度记录、月进度报表等。这不仅是工程的施工顺序、各工序的持续时间,还包括劳动力、管理人员、施工机械设备、现场设施的安排计划和实际情况,材料的采购定货、运输、使用计划和实际情况等。

  5.施工现场的工程文件,如施工记录、施工备忘录、施工日报、工长和检查员的工作日记、监理工程师填写的施工记录和各种签证等。它们应能全面反映工程施工中的各种情况,如劳动力数量与分布、设备数量与使用情况、进度、质量、特殊情况及处理。各种工程统计资料,如周报、旬报、月报。这些报表通常包括本期中以及至本期末的工程实际和计划进度对比、实际和计划成本对比和质量分析报告、合同履行情况评价等。

  6.工程照片。如表示工程进度的照片、隐蔽工程覆盖前的照片、业主责任造成返工和工程损坏的照片等。

  7.气象报告。如果遇到恶劣的天气,应作记录,并请工程师签证。

  8.工程中各种检查验收报告和各种技术鉴定报告。工程水文地质勘探报告、土质分析报告、文物和化石的发现记录、地质承载力试验报告、隐蔽工程验收报告、材料试验报告、材料设备开箱验收报告、工程验收报告等,它们能证明工程质量。

  9.工地的交接记录(应注明交接日期,场地平整情况,水、电、路情况等),图纸和各种资料交接记录。工程中送停电、送停水、道路开通和封闭的记录和证明,它应有工程师签证。

  合同双方在工程过程中各种文件和资料的交接都应有一定的手续,要有专门的记录,防止在交接中出现漏洞和说不清楚的情况。

  10.建筑材料和设备的采购、订货、运输、进场,使用方面的记录、凭证和报表等。

  11.市场行情资料,包括市场价格、官方的物价指数、工资指数、中央银行的外汇比率等公布材料。

  12.各种会计核算资料。包括:工资单、工资报表、工程款帐单,各种收付款原始凭证,总分类帐、管理费用报表,工程成本报表等。

  13.符合国家法律要求的其它证据材料和规范性政策文件。

 

 深圳工程款纠纷律师整理有关工程款方面的司法解释

1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暂行规定(2000

2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3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合同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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