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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款转成借条有效 法院依法判决还借款

作者:威海市法律服务网 日期:2019-01-08 点击:0
 
中国法院网讯(刘芳邓小华)股东退股后,将办厂的股金出借给合伙人,十多年来合伙人一直躲避拒不还款,认为借款已过诉讼时效。近日,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判决被告谢某归还原告肖某借款和利息共计12万余元。 
2005年4月18日,原告肖某与被告谢某签订合同书,约定将二人合伙经营的针织厂归被告谢某个人经营,由谢某给付肖某所占股份作价的119300元。因谢某无资金便于同日向肖某出具借条:今借到肖某119300元,借款分两年按月息1%一同还清,逾期还款则按年利率6%计算。2006年3月5日谢某只偿还5000元后,剩余的本金及利息一直未予偿还,肖某经多次催讨均被拒绝,后由于谢某更换手机号码一直在外地而失去联系。2017年底肖某得知谢某在郴州即再次催讨未果而诉至法院。 
被告谢某认为,借条上肖某的借款系办厂的股金,自己不是有意拖欠,因工厂发生火灾导致资不抵债,无力偿还。现一直在外打工陆续还其他债主的欠款,但肖某在借款到期后并未向其主张还款权利,现已超过诉讼时效,不应再受法律保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谢某将与原告肖某合伙经营的针织厂并归自己经营,因无资金退还肖某的退股款才出具了借条,双方形成民间借贷关系,债务应当清偿。谢某应按约定偿还该笔借款及相关利息。肖某因谢某多年外出导致无法联系,有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形,但2017年底肖某在得知谢某下落后及时进行了催讨,收款不能后即向法院提起诉讼,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故对谢某的抗辩理由不予支持,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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