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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真实案例告诉你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无法兑付如何维权

作者:威海市法律服务网 日期:2021-10-28 点击:0

票据到期提示付款被拒,拒付理由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账户余额不足,作为持票人如何处理呢?通过以下案例我们一起了解一下:
案情概述: 
2019年7月18日,丁某公司(收款人)收到白某公司(出票人、承兑人)出具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号码为****,其中票据上载明“票据金额:壹拾肆万元;能否转让:能转让;出票人承诺:承兑信息:出票人承诺本汇票请予以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承兑人承兑本汇票已经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汇票到期日2020年1月17日”。同年8月6日,丁某公司将上述汇票背书转让给成某公司。2020年2月17日,成某公司向汇票承兑人提示付款,但同月21日被拒付,理由是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账户余额不足。于是成某公司法院起诉,要求:1.判令白某公司支付成某公司票据款140000元;2.判令白某公司支付成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以票据款14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21日起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3.本案诉讼费由白某公司负担。
 
法院意见:
法院认为,成某公司就涉案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提示付款时,该汇票必要记载事项齐备,为合法有效票据。我国票据法规定,承兑是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持票人有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付款请求权。现成某公司持票行使票据付款请求权,于法有据,本院对其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另,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及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白某公司拒绝成某公司的提示付款申请,成某公司有权主张相应利息。依据中国人民银行2019年8月17日发布的(2019)年第15号公告,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各银行应在新发放的贷款中主要参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定价。成某公司主张的利息计算标准,本院相应予以调整。另,白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应诉视为放弃答辩、质证的权利。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四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白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成某公司付承兑汇票款140000元及利息(以14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21日起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利率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二、驳回成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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