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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无法支付应该怎么办【真实案例告诉你】

作者:五大连池市法律服务网 日期:2021-10-28 点击:0

票据到期提示付款被拒,作为持票人如何处理呢?通过以下案例我们一起了解一下:
案情概述: 
力某公司与白某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2020年1月22日,白某公司为给付货款向力某公司出具票据号码为xx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一张,承兑人为白某公司,票据金额为25万元,汇票到期日期为2021年1月22日,该票据可再转让。
2020年10月21日,力某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鑫某公司。2021年1月22日,鑫某公司向白某公司提示付款,但被拒绝签收,拒付理由为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账户余额不足。2021年1月26日,鑫某公司向力某公司行使票据追索权。2021年1月29日,力某公司给付鑫某公司票据款25万元。故力某公司起诉至法院,向出票人白某公司行使再追索权。
 
法院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本案中,力某公司基于其与白某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取得上述电子汇票。此后该汇票背书转让给鑫某公司。该汇票于2021年1月22日到期,鑫某公司提示付款后被拒绝签收,理由为白某公司账户余额不足,鑫某公司由此向力某公司行使追索权。力某公司向鑫某公司清偿债务后,有权向出票人白某公司行使再追索权,且并未超过法律规定的票据时效。故力某公司有权要求白某公司给付票据款项25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被追索人依规清偿后,可以向其他汇票债务人行使再追索权,请求其他汇票债务人支付已清偿的全部金额及该金额自清偿日起至再追索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故力某公司有权自向鑫某公司清偿债务之日即2021年1月29日起要求白某公司给付利息。力某公司主张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的标准,未超出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力某公司要求白某公司给付票据金额及利息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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