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述:
原告(员工方)诉称:
原告于2006年10月入职被告处。2010年11月30日,因原告不同意其生产部主管张某的无理加班要求,双方发生口角,其后张某以产量减少、雇员减少为由减少领班人,撤除了原告的班长职务。原告不服处罚,但仍正常上班,但张某却不安排工作,并以此为由于12月15日以原告拒绝工作、擅自串岗为由对原告作出书面警告。12月23日,被告进而解除劳动合同。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双倍赔偿金23026.40元。
被告(公司方)辩称
原告所述因拒绝主管无理加班要求遭报复之事实不属实,当天全厂均提前打卡下班,不存要求加班一事。原告工作欠缺责任心,影响工厂运营。12月3日,总经理对班长进行调岗,原告被调至负责拆不良品之生产线,但原告认为是主管打击报复,因而拒绝到岗工作,且到处串岗至与自己工作无关的生产线,影响他人工作。因此,主管主张其作普通员工,班长待遇不变,原告不同意,主管遂要求其坐在班长工作台前,无需工作。但是,原告仍到处串岗,并要求加班,因主管未同意,多次无理取闹,强烈要求加班,否则要求公司解雇并给予经济补偿。鉴于此情况,公司提出赔偿2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关系,但遭拒绝。12月15日,由于原告此情况持续多日,厂方给予其书面警告,后因其未有所改变,厂方于12月23日根据公司制度将其解雇。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庭审中,被告提供了2010年12月6日至22日部分工作车间视频录像,显示原告在此工作时间段确有怠工并到处串岗之事实。
法院认为:
双方劳动关系明确,应受劳动法保护。用人单位提供的车间视频与“违纪处理通知书”、“辞退通知书”相互佐证,有效证实原告2010年12月份持续怠工及到处串岗影响他人工作之事实。根据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单方面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而未改变劳动者工资、福利待遇、工作时间、工作环境等条件的,属于合理的自主管理行为。原告作为劳动者拒不服从用人单位的合理岗位调整,反以到处串岗的方式将消极怠工之行为故意示以其他员工,公开对抗企业管理制度,影响较为恶劣,且持续时间较长,情节已达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用人单位依法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因此,本院不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公司能不能调整员工的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