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以“辞职”为由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作者:乌海市法律服务网
日期:2020-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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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我是一名厨师,在一饭店工作。由于我能做很多招牌菜,为该饭店招揽了很多生意,创造了很多利润,饭店老板害怕我跳槽失去盈利机会,就和我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不能辞职,否则须向用人单位支付4万元的违约金。”一家星级酒店相中了我的才能,遂高薪聘用,发出邀请。我想去大一点的酒店一展身手,就选择了跳槽。可这时,饭店老板说:“你现在不能走,咱们合同中有言在先,如果你辞职的话,就要付我4万元违约金。”我太委屈了,难道我必须在这个饭店干一辈子才不用支付违约金吗?我该怎么办呢?
解答:首先,饭店老板与你在劳动合同中规定:“劳动者不能辞职”是违法无效的,因为这样的规定侵犯了劳动者的自由择业权。我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因此,你享有选择辞职的权利。
其次,饭店老板与你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的说法也是于法无据的。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一是,保密协议或竞业禁止;二是,用人单位出资为劳动者提供培训。除此之外,约定的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都于法无据,因此,你不用支付该笔违约金。
来源:郑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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