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价款利息的计算标准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对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计付标准做了规定,该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自 2019 年 8 月 20 日起,贷款利息的基本标准改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根据该条规定,工程价款利息的计付标准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形:
1. 当事人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的,应当尊重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以专用条款约定的标准计算工程价款利息。如果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利息计付标准过高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进行调整。关于利息计付标准过高如何确定的问题,有观点认为,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约定年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 1 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4 倍的利息计付标准进行调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18 年)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但不得超过年利率 24%。”笔者不同意该观点,建设工程中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价款造成承包人的损失与民间借贷中出借人应得的利息是迥然不同的,不应直接套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规定确定逾期支付工程价款的利息计付标准,而是应当根据个案中承包人融资等行为实际产生的利息、违约金标准确定双方约定的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是否过高。
2. 当事人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没有约定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但是将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订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可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的标准计算工程价款利息。2017 年版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中的工程结算款利息计付标准为: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第 15 天至第 70 天,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自 2019 年 8 月 20 日起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第 71 天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 2 倍计付(自 2019 年 8 月 20 日起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3. 当事人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没有约定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也未将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订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则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自 2019 年 8 月 20 日起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需要注意的是,如发包人系机关、事业单位或大型企业,承包人系中小型企业,根据 2020 年 9 月 1 日实施的《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约定的,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 1 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作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此情形下利息计付标准应符合该条例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