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权利时效与民事权利时效分别从何时开始起算
作者:无锡市法律服务网
日期:2021-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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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权利时效与民事权利时效不同,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那么票据权利时效与民事权利时效分别从何时开始起算呢?下面我们通过一则案例法院认为部分为了解一下:
法院认为,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是为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受民法有关诉讼时效规则的约束。本案中,案涉汇票到期日为2012年5月1日,自票据到期日起两年即2014年5月1日,该汇票因未在有效期限内行使而失权,持票人不再享有票据权利,故是日为持票人向出票人或者承兑人主张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起算日。持票人应当在2014年5月1日起两年内,即2016年4月30日前向出票人A公司或承兑人B支行主张权利。C公司至2017年4月20日方才提起诉讼主张权利,已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其权利依法不受保护。即使其取得该票据合法且无瑕疵,亦因超过诉讼期限而丧失实体权利。C公司主张中行B支行曾同意其完善背书瑕疵问题,但该意思表示不能当然认定中行B支行允许其以数年时间进行完善。C公司主张其在此过程中多次向C支行查询票据状态,该行为不应视为其向中行C支行主张了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C公司站作为票据持有人,对票据的到期日非常清楚,而票据时效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其主张到2017年4月6日收到C支行的《退票理由书》方知道权利被侵害,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审认定C公司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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