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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程序流程,期限,申请资料,法律规定|深圳刑事律师

作者:无锡市法律服务网 日期:2021-02-03 点击:0

一、什么是羁押必要性审查? 
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活动。 
羁押必要性审查,是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确立的制度(2013年施行)。经过羁押必要性审查,检察院认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就会建议办案机关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实践中较为常见的是建议变更为取保候审。可见,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是被逮捕后获得释放,尤其是获得取保候审的一种途径。 
 
二、羁押必要性审查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2、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五百七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 
第五百七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可以依职权主动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时应当说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有相关证据或者其他材料的应当提供。 
看守所根据在押人员身体状况,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 
 
3、《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 
 
三、哪些人可以提出申请?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均可进行申请。
 
四、什么时候才可以提出申请?
一定是要在被逮捕后才可以申请。建议不要一逮捕马上申请,因为那时案情与逮捕时并没有什么区别,一般在逮捕15天后开始申请。 
 
五、向谁提出申请?
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申请由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统一受理。一般是交检察院的案管部门,案管部门受案后内部流转至刑事执行检察部门。
 
六、申请的程序流程

 
 七、期限
1、是否立案的期限: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进行初审,并在三个工作日以内提出是否立案审查的意见。 
2、办理的期限: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应当在立案后十个工作日以内决定是否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案件复杂的,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 
3、办案机关回复的期限:经审查认为无继续羁押必要的,检察官应当报经检察长或者分管副检察长批准,以本院名义向办案机关发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建议书,并要求办案机关在十日以内回复处理情况。办案机关未在十日以内回复处理情况的,可以报经检察长或者分管副检察长批准,以本院名义向其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要求其及时回复。 
 
八、是否立案的条件
1、《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第十七条规定:经羁押必要性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一)案件证据发生重大变化,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的; 
(二)案件事实或者情节发生变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拘役、管制、独立适用附加刑、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判决无罪的; 
(三)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将超过依法可能判处的刑期的; 
(四)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的。 
 
2、《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第十八条规定:经羁押必要性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具有悔罪表现,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一)预备犯或者中止犯; 
(二)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或者胁从犯; 
(三)过失犯罪的; 
(四)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的; 
(五)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 
(六)系未成年人或者年满七十五周岁的人; 
(七)与被害方依法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 
(八)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九)系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十)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十一)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宣告缓刑的; 
(十二)其他不需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形。
 
3、经初审,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具有本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情形之一的,检察官应当制作立案报告书,经检察长或者分管副检察长批准后予以立案。 
对于无理由或者理由明显不成立的申请,或者经人民检察院审查后未提供新的证明材料或者没有新的理由而再次申请的,由检察官决定不予立案,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九、检察院审查的方式 
第十三条人民检察院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和证明材料; 
(二)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 
(三)听取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了解是否达成和解协议; 
(四)听取现阶段办案机关的意见; 
(五)听取侦查监督部门或者公诉部门的意见; 
(六)调查核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体状况; 
(七)其他方式。 
 
十、检察院审查“是否有继续羁押必要”的考虑重点:
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事实、主观恶性、悔罪表现、身体状况、案件进展情况、可能判处的刑罚和有无再危害社会的危险等因素,综合评估有无必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十一、审查的结果处理:
1、经审查认为无继续羁押必要的,检察官应当报经检察长或者分管副检察长批准,以本院名义向办案机关发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建议书,并要求办案机关在十日以内回复处理情况。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建议书应当说明不需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办案机关未在十日以内回复处理情况的,可以报经检察长或者分管副检察长批准,以本院名义向其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要求其及时回复。 
2、经审查认为有继续羁押必要的,由检察官决定结案,并通知办案机关。
 
十二、深圳刑事律师网的温馨提示:
本网律师近年对相当一部分刑事案件提出过羁押必要性申请,总体来说,检察院对羁押必要性申请还是比较重视的,大部分的申请也得到了同意。
就目前司法实践看,对于那些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大,且已完成相关取证工作;或是因为认罪态度和羁押表现较好、刑事和解或者退赃退赔、获被害方谅解;或是因为家庭情况特殊、身体残疾或患有严重疾病等,被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这些原因被办案机关予以采纳的可能性会高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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