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状
答辩人: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某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某街道某大厦某号
答辩人就与申请人田某劳动纠纷一案,根据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答辩人已经支付了申请人2016年3月份工资3808元,并未拖欠其2016年3月份工资。
二、申请人要求支付2015年4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未签署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是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的。
首先,单从其请求双倍工资的期间来说,其主张的2015年4月1日至2015年4月27日期间的双倍工资请求已经过了仲裁时效。
其次,从其在职时间来说,申请人于2014年2月19日入职,双方劳动关系一直持续至2016年4月份,期间双方一直没有签署书面劳动合同。根据法律规定双方早已经于2015年2月19日形成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因此申请人于2016年4月28日诉请要求2015年4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期间的双倍工资是没有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的。
三、申请人2016年4月28日系自己主动辞职,答辩人从未辞退过申请人,更不存在其在仲裁请求中所述的违法解除,申请人也没有证据证明其被答辩人违法解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四、申请人诉请的律师代理费没有依据,并非是其申请仲裁而应支付的必须费用,该费用应由其自己承担。
综上所述,恳请贵会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
此致
福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