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票据律师:支票遭银行退票怎么办
作者:厦门市法律服务网
日期:2020-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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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天某公司转账支票(票据号码******)的持票人,该转帐支票的出票人为白某公司,收款人为刘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8年12月6日,金额为60万元,付款行为某行支行。因天某公司与刘某公司有业务往来,刘某公司将案涉支票被背书转让给天某公司。天某公司于2018年12月11日将该支票存入开户行某银行,某行支行于2018年12月12日向天某公司出具退票通知书,退票理由为因白某公司账户被冻结故无法支付相应款项。经沟通无效,天某公司向法院起诉。白某公司称其与天某公司之间不存在基础合同关系来抗辩,天某公司无权向其主张付款请求权。
法院意见:
法院认为,本案为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涉案票据符合法定记载事项,为有效票据,出票人应当按照签发的支票金额承担向该持票人付款的责任。白某公司无证据证明天某公司是以欺诈、偷盗、胁迫等恶意手段或者存在重大过失的情形下取得的票据,天某公司合法取得涉案票据并作为最后持票人,依法享有票据权利,天某公司在涉案支票向银行提示付款遭退票后,有权向作为支票出票人的白某公司主张票据付款请求权。白某公司以其与天某公司之间不存在基础合同关系来抗辩,本院不予采信。故天某公司要求白某公司大友公司支付*******票号的转账支票票据款60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白某公司给付天某公司转账支票票据款60万元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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