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校与教练签订承包协议,不影响劳动关系的认定
作者:项城市法律服务网
日期:2022-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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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某于2018年入职某驾校,双方之间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惠某的劳动报酬按照其招收的学员人数每人1800元计算,驾校为惠某缴纳了社保。第一份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签订了第二份劳动合同。在第二份劳动合同存续期间,双方签订了承包协议,约定由惠某承包驾校的经营权,惠某以驾校的名义招收学员,学员统一至驾校窗口报名缴费并与驾校签订合同,驾校在扣除595元后将剩余款项分批支付给惠某。驾校基于承包协议收取了惠某20000元押金。
此外,惠某与驾校还签订了驾培教练员行风承诺协议、驾校安全生产责任书。驾校给惠某驾驶的车辆配备了油卡,油卡中的款项由驾校充值。惠某驾驶的车辆若需维修,需至驾校指定的修理厂维修。惠某以双方之间系劳动关系为由诉至法院,要求驾校支付欠发工资并退回押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惠某自2018年起与驾校分别签订了两份劳动合同,双方之间成立劳动关系。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双方虽签订了承包协议,但并不能仅以合同名称判定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结合惠某的工作内容属于驾校的主营业务,惠某在工作中也受到驾校的管理,驾校向惠某发放劳动报酬,双方之间存在业务从属、人身隶属和经济附属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成立要件,双方构成事实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驾校向惠某收取押金20000元不符合上述法律的规定,应当予以返还。后,驾校与惠某达成了调解,双方确认劳动关系于2020年11月14日解除,驾校支付惠某未发工资20000元并退还惠某押金20000元。
驾校作为机动车驾驶员的培训单位,肩负保证培训质量和学员安全的责任。同时,驾校的设立也需满足场地、教室等要求,通过行政审批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许可证后方可设立。驾校若是通过与教练签订承包协议等方式将主营业务交由教练承包,一方面规避了其用工主体责任,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转移了本应由驾校承担的经营责任和风险,给道路交通安全埋下了隐患。
因此,驾校与教练之间关系的认定不应仅局限于承包协议的约定,还应从业务从属、人身隶属和经济附属角度综合认定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来源:吴江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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