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支付货款时能否要求其支付利息
作者:湘乡市法律服务网
日期:2019-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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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对方清偿货款时,除了追讨货款,拖欠货款的利息如何算呢?10月23日,麻城法院三河法庭对一起拖欠货款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给付原告货款及相应逾期付款利息。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7月至2015年1月期间,某建筑材料公司为某房地产公司兴建的商贸城供应混凝土1024方,共计货款金额331610元。其后,某建筑材料公司逐年向某房地产公司催要货款,某房地产公司以各种理由为托词拒绝给付。2017年1月15日,某建筑材料公司和某房地产公司双方经核对确认,在结算单上签字盖章。2017年3月23日,某律师事务所受某建筑材料公司委托向某房地产公司邮寄送达《律师催告函》,要求某房地产公司在收到该函后三日内支付所欠货款并承担逾期利息,某房地产公司未支付上述货款,某建筑材料公司遂诉至法院,酿成纠纷。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某建筑材料公司向被告某房地产公司供应了商品混凝土,双方于2017年1月15日进行结算确认被告某房地产公司下欠原告某建筑材料公司货款331610元,原、被告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结算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忠实、全面的履行自己的义务。故原告某建筑材料公司要求被告某房地产公司支付下欠货款331610元的诉请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因双方没有约定付款期限和逾期付款的利息,根据《合同法》规定,被告应当自2017年3月23日收到《律师催告函》要求的三日内支付下欠货款,次日起承担逾期付款利息。遂判决被告某房地产公司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给付原告某建筑材料公司货款331610元及相应逾期付款利息(自2017年3月27日起至判决书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法官说法】虽然本案原、被告双方没有约定违约金,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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