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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不逮捕时应要求侦查机关撤销案件

作者:兴宁市法律服务网 日期:2020-01-01 点击:0
  
最高检:不逮捕时应要求侦查机关撤案,限制延长侦查羁押期限  
在强化人权保障上,最高检要求切实防止刑讯逼供和冤错案件,在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同时,应要求侦查机关撤销案件。  
12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明确切实维护当事人诉讼权利,实现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有机统一。  
修订后的《规则》共17章684条,相比2012年《规则》减少了24条。最高检副检察长童建明指出,减少的条文主要是由于刑事诉讼法对检察机关的侦查职权作出调整,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范围限缩,对侦查部分条文作了适当精简。  
“刑事诉讼法是当事人的权利保障法。”童建明介绍,在强化人权保障上,修改后的《规则》针对实践中发生的非法取证行为,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切实防止刑讯逼供和冤错案件。明确了非法证据的范围;完善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度;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侦查人员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依法排除相关证据并提出纠正意见。  
与此同时,《规定》还完善不批准逮捕后监督撤案的规定。明确人民检察院对于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在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同时,应当要求侦查机关撤销案件或者对有关人员终止侦查。为防止办案拖延,严格限制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督促侦查机关积极开展侦查活动。明确侦查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执行逮捕后未有效开展侦查工作或者侦查取证工作没有实质进展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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