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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婚前未如实告知患严重精神疾病 丈夫诉请撤销婚姻并赔偿获支持

作者:辛集市法律服务网 日期:2021-07-20 点击:0
  
近日,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并宣判一起因隐瞒重大疾病撤销婚姻关系案件,判决撤销原告姜某与被告杨某之间的婚姻关系,被告杨某赔偿原告姜某5万元。  
2020年,姜某(男)与杨某(女)经人介绍认识,半年后举办婚礼并在民政局登记结婚,姜某向杨某发了10万元的礼金。民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办理婚姻登记手续时,询问了相关情况,但杨某未告知身患精神疾病的事实。由于婚前双方并未生活在一起,姜某也一直不知道杨某的病情。  
婚后,姜某才发现杨某竟然患有严重的精神疾病,每天要服用多种精神类疾病药物,而且在坚持服药的情况下,杨某还是会出现摔毁碗筷、乱扔东西等异常行为。姜某认为,杨某故意隐瞒病情的行为是对自己的严重欺骗,于是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婚姻关系并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结婚登记时,未如实向原告告知其患有精神疾病、需要靠药物维持及病情较为严重等情况,原告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关系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被告亦认可原告提出的赔偿金额。  
法院判决,撤销原告姜某与被告杨某之间的婚姻关系,被告杨某赔偿原告姜某5万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如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本案中,杨某患有严重的精神疾病,属于医学和法律上认定的重大疾病,且杨某未在结婚登记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婚姻另一方可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同时,无过错方姜某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值得注意的是,出于尊重婚姻自主权,《民法典》不再将疾病列为禁止结婚以及婚姻无效的法定情形,而是作为可撤销婚姻的法定情形。在双方充分了解并相互接纳的情况下,法律允许这种婚姻关系成立。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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