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当事人可否以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为由,主张股权转让合同无效或不生效,或者主张解除合同?如果受让方已经实际享有股东权利,但未被变更登记为股东,是否还可以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为由主张解除合同?
因公司及股权转让方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导致受让股东在获得股权后始终无法享有股东权益或无法实现股权转让合同目的的,受让人可以诉至法院要求解除股权转让合同。
因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而主张解除合同的根本原因是转让人根本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如果受让方已经实际参与公司经营并享有股东权利,则合同的主要目的事实上已经实现。受让方仅能请求转让方及公司继续履行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义务,并可依约要求支付违约金,不能主张解除合同。
因受让方在实践中往往难以举证证明由于转让方不配合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所遭受的损失数额。故笔者建议在股权转让合同中,受让方应当特别注意关于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条款,严格限定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时间、须提交的材料清单、负责前往工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联系人等,并针对转让方在不配合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时设置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