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断鉴定意见是否依据明显不足?下面由深圳建筑建设工程律师为你解答
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当事人有权申请重新鉴定。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主要是指鉴定意见明违反客观规律或与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明不一致。①对鉴定意见是否依据明显不足的判断,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 鉴定方法是否正确。鉴定应当依照相关鉴定技术规范、双方合同约定的方法进行。以工程造价鉴定为例,鉴定人应根据合同约定的计价原则和方法进行鉴定。如双方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未约定计价原则和方法,或者客观上无法采用合同约定的计价原则和方法进行鉴定,且双方当事人对计价标准无法达成一致的,鉴定人应当提请委托法院确定计价标准,以委托法院确定的计价标准进行鉴定。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计价风险范围和幅度,施工中出现材料款、人工费等项目价格的变化超出计价风险的情形,鉴定意见却未根据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则可认定鉴定意见依据明显不足。
2. 鉴定分析说明是否充分、合理。鉴定意见书中的分析说明,是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专业知识和逻辑推理能力的集中展现,鉴定人员依据专业知识,运用科学方法,对鉴定材料,检查、检验、检测结果,鉴定标准,专家意见等进行鉴别、判断、综合分析、逻辑推理。对该部分的审查,主要审查论据是否充分,推论是否合理,论据和结论之间有无矛盾;鉴定过程是否以偏概全;鉴定意见是否把握了以客体的本质特征为依据,而不是停留在对个别特征的认识上;对特征符合点和差异点的解释是否全面,是否符合情理。②如果鉴定意见书的分析说明部分,论据非常不充分,逻辑推理明显存在错误,或存在明显以偏概全的分析,可以认定鉴定意见依据明显不足。
3. 鉴定意见合理性的审查。鉴定意见应当具备合理性,不得违背事物的客观规律和常理。如果鉴定意见明显违背客观规律和常理,也可认定为依据明显不足。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未涉及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质量缺陷修复费用的鉴定,鉴定意见中修复费用的金额高于工程造价,该鉴定意见明显存在不合理性,依据明显不足。
4. 鉴定意见与其他证据和事实一致性的审查。鉴定意见与其他证据存在冲突,则要比较鉴定意见与其他证据的真实性程度何者更高。如鉴定意见与被人民法院确认为真实的证据或已知的事实不一致,则可以认定鉴定意见依据明显不足。
新《民事证据规定》第四十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存在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鉴定人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应当退还。拒不退还的,依照本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对鉴定意见的瑕疵,可以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重新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的申请。重新鉴定的,原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根据该条规定,鉴定意见存在鉴定数据错误、鉴定材料未经质证等瑕疵或缺陷的,可以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重新质证等方法解决,无须进行重新鉴定。但鉴定意见与鉴定事项不符、未按照人民法院确定的鉴定方法鉴定、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或符合回避条件未回避等情形,难以通过出具补充鉴定意见书方式予以纠正的,应当进行重新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