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函
深圳飞某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接受深圳市爱某模具有限公司(下简称“爱某模具”)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就委托人与贵司合同纠纷事宜致函如下:
据委托人陈述:2012年7月,爱某模具开始与贵司合作,为贵司进行模具开发。2012年7月17日至2013年1月5日间,爱某模具多次为贵司开发各类模具,贵司共应支付爱某模具报酬247000元,但贵司仅支付了183800元,剩余63200元至今未支付。
本律师认为: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受我国法律保护。爱某模具已经履行了模具开发的义务,同样贵司理应履行付款义务,但贵司一再拖延支付剩余款项。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贵司的行为已然涉嫌违约。
现本律师依爱某模具的授权向贵司发函催告,请贵司在收到本律师函之日起三日内与爱某模具取得联系并履行付款义务。逾期,本律师将根据爱某模具的委托依法启动本案的法律程序,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追诉贵司涉嫌拖欠的款项、利息及其它法律责任。望贵司审慎处理,以免讼争。
特此函告!
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
执业律师:
2015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