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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侦部门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基本程序

作者:新余市法律服务网 日期:2019-08-03 点击:0
 
一、受理 
(一)受理案件时,报案人首先应当向经侦部门的接警民警说明来意,填写《报案表》,接受接警民警的询问,如实说明相关的情况,提供相关的证据和材料。 
(二)接受案件后,接警民警会及时内将案情录入经侦信息管理系统并通过系统制作《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把该系统自动编号的《报案回执》交报案人。 
(三)接受刑事案件之后,经侦部门会尽快开展立案审查工作,一般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立案与不予立案的决定,并将情况通报给当事人。遇疑难、重大经济犯罪案件,可延长30到60个工作日立案,但需要报经相关领导批准。对于延长审查期限的,办案单位应向报案人作好解释工作。 
二、立案 
(一)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受理报案后,经审查,凡符合立案条件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批准,予以立案。凡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公安机关应予立案: 
l.认为有犯罪事实; 
2.涉嫌犯罪数额、结果或其他情节达到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3.属于该公安机关管辖。 
(二)公安机关经审查决定不予立案的,如果有控告人,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七日内送达报案的控告人。控告人对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可向原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要求立案的复议,或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异议。 
三、侦查 
(一)已经批准立案的,立案单位应及时展开侦查工作。 
(二)公民认为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有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公安机关的法制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督察部门或上级公安机关反映投诉。有权向各级人民检察院反映、投诉。有权向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或各级人大反映、投诉。 
四、破案 
经过侦查,具备以下条件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经侦部门可以宣布破案: 
(一)犯罪事实已有证据证明; 
(二)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三)犯罪嫌疑人或者主要犯罪嫌疑人已经归案。 
五、侦查终结 
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认定正确,法律手续完备,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应当制作《起诉意见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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