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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张加班工资的仲裁时效自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时起算一年内

作者:新郑市法律服务网 日期:2022-04-08 点击:0
  
加班工资是指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生产和生活的需要,根据用人单位的安排,在规定的工作时间之外进行劳动,用人单位应支付的劳动报酬。近年来,劳动者未按规定的出勤时间按时下班,而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加班工资引发纠纷的事件屡见不鲜。为此,海淀法院以三起典型案例提醒劳动者在主张加班工资时应注意的举证责任及时效问题。  
案例一:主张加班工资自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时起算时效  
韩雷(化名)主张其于2012年7月入职中天公司(化名),在2017年10月至2018年1月期间存在休息日加班及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情况,之后公司在会议上议定了“韩雷在2017年国庆、中秋、2018年元旦加班工资发放方案”。但公司未按照方案按期向韩雷支付劳动报酬,韩雷于2019年6月24日向中天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诉请中天公司支付其休息日加班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中天公司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但主张韩雷于2020年5月17日提起仲裁,其关于加班工资的请求已经超过了一年的仲裁时效,故公司不同意支付其加班工资。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韩雷提交的会议纪要显示中天公司议定且同意韩雷加班工资发放方案,上述证据可佐证韩雷所主张的加班的情况。中天公司虽就加班费的请求提出时效抗辩,但加班工资属劳动报酬,应自劳动关系终止或解除时起算仲裁时效,故韩雷此项诉讼请求并未超过仲裁时效。综上,中天公司应向韩雷支付相应的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  

法官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或解除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或解除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因加班工资属于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故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应在劳动关系终止或解除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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