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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没签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的这条规定仅仅确立了支付双倍工资的原则,但对于计算双倍工资的基数却没有做明确规定,因此,造成了各界对此的不同理解:有的主张按照劳动者的实发工资计算,有的主张按照基本工资计算。那么究竟应该怎样计算呢?对此问题全国性的法律文件没有明确规定,一般认为应当按照劳动者正常出勤的工资标准计算,不包括加班费等。
另外一些地方性文件对此予以了明确,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若干问题的解答》对此作了专门规定,“劳动关系双方对月工资有约定的,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应按照双方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月工资来确定。双方对月工资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按《劳动合同法》第18条规定来确定正常工作时间的月工资,并以确定的工资数额作为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
对于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这个时效应该怎样计算?是应该像工资争议一样在劳动者从原单位辞职后开始计算吗?法律对于此并没有规定,在北京地区的司法实践中,一般对于此种情况,计算11个月的双倍工资,时效是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劳动合同之日或视同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计算,长度为一年。
但是,没签劳动合同一定能获双倍工资吗?
“补签”劳动合同,不能再主张二倍工资
案例:
小刘于2014年1月进入一家广告公司工作,双方未签书面劳动合同。2014年7月,文化公司与小刘补签了书面劳动合同,日期补签至2014年1月。此后,小刘以要求该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为由,提起劳动仲裁、诉讼,但小刘的主张没有得到劳动仲裁机构及法院的支持。
解析:
劳动关系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在不违反法律、法制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亦适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本案中广告公司在小刘入职后未及时与小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确有不当。但需要指出的是,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一定时间后,广告公司与小刘在协商一致的前提下,签订劳动合同,将日期补签至实际用工之日的行为,已经构成双方间的“合意”。在此情况下,小刘再次诉请主张“未签到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就无法得到法律保护。所以小伙伴一定要注意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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