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8年6月刘某与女朋友谢某在深圳打工期间相识、相恋,不久两人便结了婚。婚后男方发现女方怀上了别人的孩子,刘某一气之下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分歧】
对于是否应该受理刘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在本案中,谢某尚在怀孕期间,刘某的离婚请求不应当受理。
另一种意见认为:谢某婚前与他人发生性行为导致怀孕并向刘某隐瞒了上述事实,违背了夫妻间相互忠实的义务。刘某起诉离婚,应当予以受理。至于是否准予离婚,取决于两人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夫妻感情如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应当准予离婚。
【评析】
《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对妇女、儿童进行特殊保护是婚姻法的要求,在妇女怀孕期间或者分娩后一年以及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她的身体和精神上均有一定的负担,需要照顾和抚慰胎儿,婴儿也需要妥为照料,这时母亲的精神和健康状况都会影响胎儿、婴儿的健康。如果允许男方再此期间提出离婚,很可能给女方造成强烈的刺激,以至影响孕、产妇的健康,不利于胎、婴儿的发育和成长。因此,法律对该期间内男方的起诉权作了限制。但法律对男方特定期间内起诉权的限制并不是绝对的,如果由于某些特殊原因,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受此限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一是女方怀孕系婚后与他人通奸所致;二是女方中止妊娠后,身体健康已恢复;三是男方受虐待,不堪忍受的;四是双方确有不能继续共同生活的重大紧迫事项,如一方对他方有危及生命、人身安全等情形的。因此,如果女方婚后与他人通奸怀孕,男方提出离婚,人民法院应该受理。因为女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通奸怀孕,违背了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的义务,是对夫妻感情的极大破坏,在此情况下,继续限制男方的离婚起诉权,对男方显然是不公平的。
具体到本案中,谢某不是在婚后,而是在婚前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导致怀孕。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女方因通奸怀孕男方能否提出离婚的批复》中指出,男女一方婚前与他人发生性行为,应该与婚后通奸行为加以区别,一般不能作为对方提出离婚的理由。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婚姻关系尚未建立,男女双方之间还没有产生夫妻间相互忠实的法律义务。婚前性行为只是道德问题,不是法律问题。所以,对女方因婚前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导致怀孕的情况,不应作为男方提出离婚的理由,应根据《婚姻法》第34条的规定处理。
综上,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
(作者单位: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