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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企业法律顾问合同

作者:宜宾市法律服务网 日期:2015-08-15 点击:0

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合同编号:(     )晟典顾字第     

 

本合同由下列各方于二零一五年八月一日在广东省深圳市签订:

 

      方:深圳市某某光电有限公司

      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联 系 电话:

 

      方: 

      所: 

    人:                 职务: 

联 系 电话: 

 

甲方因业务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与乙方就双方之间的常年法律顾问关系订立本合同,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法律顾问的聘请

1.甲方聘请乙方律师担任其常年法律顾问,为其日常经营活动提供中国大陆的法律服务。

2.乙方接受甲方的聘请,为甲方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并指派

         律师具体负责甲方的常年法律顾问事务。甲方同意乙方及其所指派的律师在认为必要时可将部分法律服务工作交由乙方的其他律师及助理人员协助完成。

3.乙方有义务保证向甲方提供全面、优质的法律服务,若遇人力不足或有特殊专业知识要求时,乙方应妥善安排,确保甲方及时获得相应的法律服务。

第二条  合同期限

双方同意本期法律顾问期限为一年,自201581日起至2016730日止。合同期满后,若甲方不通知乙方终止,且实际支付一年的顾问费,则本合同自动延长(续聘)一年;其后每年类推。

第三条  服务内容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将为甲方提供下列服务:

1.解答甲方经营、管理及对外业务往来等方面的法律咨询;

2.提供与甲方企业活动有关的法律信息;

3.修改、审查甲方在经营、管理及对外业务往来中的规章制度、合同以及其他法律文书;

4.应邀列席参加甲方的重要决策会议,为甲方提供法律意见;

5.代表甲方出具声明书、律师函等,以信函方式为甲方催收各类应收款项;

6.协助甲方设计、制定各项有关经营管理之规章制度,使之规范化;

7.参与甲方国内外重大业务和经济项目的谈判、出具各类法律意见书;

8.有尝代理甲方参加诉讼、仲裁、复议和纠纷调解活动;

9.有尝为甲方提供公司的重组、收购、兼并、股份制改造、股票发行和上市等项目的法律服务。

 

第四条  费用及支付

1.根据《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规定,甲方向乙方支付基本法律顾问费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三日内支付。

2.如乙方提供本合同第三条第1234567项约定法律服务,则不再另行收费;如乙方为甲方办理89项及其他按规定需要收费的法律服务时,甲方应同乙方另行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并另行支付乙方律师费及办案费。乙方可按规定的收费标准给予甲方七折优惠。

3.乙方为甲方提供顾问工作之外的法律服务过程中发生的鉴定费、翻译费、公证费及其他必需开支的费用,凭单据由甲方支付;乙方律师受甲方委托或协助甲方去深圳市以外地方出差办事时,其交通、住宿等办事所需旅差费用均由甲方负担。

 

第五条  指派律师的权利

因办理甲方委托法律事务需要,甲方同意授予乙方指派律师如下权利:

1.经甲方同意,查阅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企业文件和资料;

2.了解甲方所在企业的经营、管理和对外活动中与承办事项有关的情况;

3.如有必要,列席甲方所在企业领导人召集的经营、管理和对外活动中的有关会议;

4.获得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所必需的办公、交通和其他工作条件和便利;

5. 如甲方提出的要求与法律以及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规定相冲突的,乙方有权拒绝。

 

第六条  诚信和保密

1.乙方在甲方提供本合同项下的法律服务时,应在合理范围内尽其一切努力并始终尽其诚信和谨慎义务。乙方应保守其在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获知的有关甲方的商业秘密和其他秘密,非经甲方许可,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或提供。

2.甲方在要求乙方提供本合同项下的法律服务时,应保证其提供的资料及其所作之事实陈述均为真实、完整和准确的。甲方应对乙方提供的法律服务(尤其是乙方出具的法律意见)保守秘密,不得断章取义、挪作他用或者随意向第三方提供。

 

第七条  法律顾问工作方式

1.乙方在为甲方提供日常法律服务时,一般通过电话、传真、邮寄、电子邮件等方式与甲方交流、提供和传递业务信息;若需要乙方律师外出办理业务,甲方应提前预约,乙方律师应妥善安排时间,认真履行法律顾问的职责;

 

第八条  利益冲突

乙方和指派律师应将已经或正在或可能存在的为与甲方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情况如实告知甲方。在发生利益冲突的情况下,甲方有权且应当选择继续签订、履行合同或改变委托权限或解除合同;乙方有权作出回避的安排。

 

第九条  违约及过错责任

1.本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均不得无故提前解除合同,否则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相当于半年基本法律顾问费的违约金。

2.本合同有效期内,双方均应严格按本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若一方违约,则应向另一方承担因违约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3.若因甲方提供的有关资料或其所陈述的事实不真实、不完整或不准确而致乙方法律服务有任何差错或不良后果,甲方承担过错责任及一切后果。

 

第十条  合同的解除、终止履行

1.经书面通知,甲方在支付完全部应付律师费及违约金后可以解除合同,该解除通知在乙方收到之日起生效。一旦收到解除通知,乙方和律师立即停止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2.如果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常年法律顾问费和其它费用且延期超过三十日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但甲方应支付尚未支付的律师费用。

 

第十一条  仲裁条款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当首先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适用该会的《仲裁规则》。

 

第十二条  其他事项

本合同自甲方与乙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各方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执一份,乙方及乙方律师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为《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合同》签字页)

 

甲方:                           乙方: 

 

代表人:                         代表人:

 

 

签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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