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有些公司为了故意逃避法律责任,采用虚假清算报告骗取注销登记,那么原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吗?下面由深圳公司法律师为你解答
原告:蔡某
被告:林某、薛某、王某、樊某
诉讼请求:判令四位被告连带责任偿付给原告欠款本金 24,000 元及自 2009 年 1 月 31 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争议焦点: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工商局办理注销登记,是否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曼德勒公司尚欠原告款项 24,000 元,约定于 2009 年 1 月 30 日前付清款项。四位被告系曼德勒公司的股东。2009 年 3 月 10 日,曼德勒公司及全体股东作出了关于公司注销的决定,解散曼德勒公司,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成员由四位被告组成。
2009 年 4 月 30 日,清算组作出《清算报告》。报告中清算企业财产状况,清算开始日的财产构成货币财产 50 万元,实物财产 0 元,其他资产 0 元。清算企业债务申报、审定情况,债务全部清算完毕,没有任何债务。同日,曼德勒公司全体股东作出确认清算报告的决议并向温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办理了公司注销登记。
原告诉称:
2009 年 4 月 30 日,四位被告向工商局提交的用于注销登记的清算报告是虚假的,该份报告显示“本公司的债权债务已全部清理完毕”,但事实上,曼德勒公司并未向原告清偿债务。
被告均未作答辩。
1. 关于本案的证据认定。
四位被告既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又拒不到庭应诉,视为自动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具有证据的证明效力,应当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2. 股东未依法清算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原告与曼德勒公司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系双方自愿,内容合法,依法应认定有效。曼德勒公司向原告购买纸箱后,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及时支付货款,逾期未付,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原告自起诉之日(2009 年 10 月 19 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损失。
四位被告作为曼德勒公司的股东在公司解散事由出现后,未依法进行清算,在明知原告作为债权人存在的情况下,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严重侵害了原告作为债权人的利益,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四位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 10 日内赔偿给原告人民币 24,000 元并支付自 2009 年 10 月 19 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