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下应当对公司进行清算?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至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公司在营业期限届满或决议解散等自愿解散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被撤销、被司法判决解散等强制解散情况下,应当进行清算。实践中,由于社会诚信制度和公司法律制度不健全等原因,公司在解散后怠于清算、不进行清算或者违反法定程序进行清算的现象大量存在,公司股东、董事等清算义务人在公司解散后“人间蒸发”或者拒不履行清算义务,置公司账册及公司资产流失于不顾,甚至故意毁损公司账册,隐匿、私分、转移公司财产,恶意逃避债务;有的公司股东虚构公司已经清算的事实,变造清算报告骗取注销登记。这些违法行为,不仅严重损害了公司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也对市场经济秩序构成了威胁与破坏。因此,《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在《公司法》规定的基础上,对长期以来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于公司清算等问题的适用争议进行了明确。其主要的内容包括:(1) 公司自行清算和强制清算清算组的选任、更换;(2) 清算中公司的诉讼主体地位;(3) 清算筹备阶段债权的申报、审核与确认;(4) 清算阶段及完成阶段的问题;(5) 清算义务人的范畴及其民事责任等;(6) 未适当履行出资义务股东的填补责任;(7) 公司清算人的民事责任及股东派生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