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约定按固定总价结算工程价款的,还能申请司法鉴定吗?
在司法实践中,建设工程鉴定普遍存在鉴定时间冗长、鉴定费用高、重复鉴定次数多等问题。因此,人民法院对鉴定启动条件的审查越来越严格,非通过鉴定不能查明案件待证事实外,一般不轻易启动鉴定程序。以下情形,当事人的鉴定申请可能被驳回: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按固定总价结算工程价款的,且不存在约定风险外的工程价款或工程未完工的情形,当事人申请工程造价鉴定当事人的鉴定申请可能被驳回。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笔者认为,对该司法解释的条文应作限缩理解:其一,固定价应限缩为固定总价,因为合同约定工程价款按固定单价计算的,如工程量不确定,仍然需要通过鉴定确定工程价款;其二,固定总价结算工程价款的合同,在约定风险外产生的工程价款,也可以通过鉴定确定;其三,固定总价结算工程价款的合同,如工程未完工,而已完工工程在全部工程中所占比例不能确定的,也应通过鉴定确定已完工工程的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