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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律师:公司最迟应当在每月几号前发放员工工资

作者:宜宾市法律服务网 日期:2020-08-24 点击:0

经常接到一些员工的法律咨询,他们公司工资发放时间经常不固定,有时月底才发,向老板提出异议后,老板回复说上月工资在这个月月底前发放均可以。那么实际上是这样吗?下面和深圳劳动仲裁律师网一起了解一下:
一、工资发放的相关规定
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工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第七日;工资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的一个月;工资支付周期在一年或者一年以上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的六个月。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因故不能在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支付工资的,可以延长五日;因生产经营困难,需延长五日以上的,应当征得本单位工会或者员工本人书面同意,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二、工资发放的时间
根据上述法条,可以得出结论:即便得到工会或员工本人的书面同意,上个月的工资最迟不得迟于下个月的22日支付,否则就构成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员工如果以此为由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是应当要支付经济补偿的。
因此,用人单位一定要在每月22日前支付员工上月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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