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时会接到公司的人事电话咨询,称公司招用了一新员工,但不知道该员工后面工作表现如何?想等过了试用期再跟他签劳动合同,问这种做法行不行?
新员工到职后,公司应当什么时候与他签劳动合同呢?
根据现有的《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由上述规定可知,用人单位应当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上述公司的人事想在过了试用期后再签署劳动合同显然是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的。
公司按照签署劳动合同有什么后果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此公司如果未按时签署劳动合同,可能面临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赔偿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