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规定的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如何理解
作者:宜宾市法律服务网
日期:2022-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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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 由该规定可知,汇票的转让,主要是通过背书方式,那么该规定中的”其他合法方式“一般指的是什么方式呢?不经背书而支付交付票据是否属于”其他合法方式“?
本网认为: 汇票是具有高度流通性和形式化的记名票据,其权利转让应遵循法定的形式要求,根据上述规定,汇票权利的转让应严格通过背书方式进行流转,不能通过直接交付的方式。如果可以允许直接交付,则每次转让都要确认权利的真实性,不利于票据的高度流通性,实际上架空了背书制度,也容易带来脱离真实的经营需要单纯炒卖票据等破坏金融秩序的问题。
上述规定虽然规定了除背书转让以外其他合法方式转让,但从票据法的功能和票据的特点出发解释,此次的其他合法方式应理解为继承、公司合并等非交易流转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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