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最早的境内涉外离婚案,发生在清光绪三十四年(即公元1908年)。提出离婚的当事人,男方是大理院推事李方,女方为英国妇女帕尔莉。
李方是广东长乐县人,曾在英国留学。光绪二十五年,李方在英国的甘别立和帕尔莉正式结婚。光绪三十一年,李方毕业后携妻回国。帕尔莉在中国住了三年后,独自一人返英国探亲。她此一去却迟迟不归,李方数次写信催促。最后,帕尔莉写来一信,表示她决定不再返回中国。
李方收到这封信后,便拟就呈文,呈送顺天府尹衙门,要求准予离婚。呈文写道:“现因帕尔莉不守妇道,复于三十四年一人回英国,并来信言伊不返,实系彼此情愿离异。为此理合取具同乡京官印结并帕尔莉亲笔来信,一并呈请尹堂大人查核,伏乞准予施行,实为德便。”
李方同时还将呈文交外务部转英国公使馆,办理离婚手续。
从李方的呈文上看,似乎帕尔莉先有“不守妇道”之举,复又一去不归。但帕尔莉究竟有什么“不守妇道”之举,李方没有说,也许只是挽回面子的遁辞吧。不过,在封建时代的中国,“不守妇道”历来是休妻的最好理由,也最能打动一班卫道者的心。(来源:新浪博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