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深圳市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新
地址: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某大厦A座某房
被告:李某兵,男,汉族,1986年4月9日,住深圳罗湖区某路某花园某栋。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6040.26元及利息、逾期付款利息、滞纳金、罚息共计2310元(自2015年3月21日开始按年利率24%计算,暂计至起诉之日,实际计算至还清之日)。
二、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律师费6000元。
上述一至二项共计24350元。
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被告有借款需求,原告可提供借款信息咨询服务,第三方深圳市某商务有限公司(下称“某公司”)拥有www.某某.com( 下称“某网站”)的网站经营权。2014年3月19日,三方签署《信用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被告委托原告在某网站注册帐号并发布借款需要,并对帐户进行日常管理,基于此,原告可向被告收取评估费及帐户管理费。某公司为被告推荐借款人,并提供某网站,基于此,某公司可向被告收取居间费。同时,被告授权出借人代其向原告及某公司支付上述费用。另合同还约定正式《借款协议》通过某网站在网上签订。
当日,被告与某网站用户名为“某”、 “某”等6名出借人达成借款意向。被告与出借人与原告与某公司四方共同签署《借款协议》。约定被告向出借人共借款本金38100元,还款方式为等额还款,分18个月还清,每月归还2431元。另外还约定了还款日期、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等。
随后出借人将出借款项支付至原告帐户,原告在获得被告同意后在扣除评估费及账户管理费及居间费后将剩余款项支付至被告银行指定账户。但被告在还款11期后,便不再根据协议的约定偿还借款本息,被告的行为构成了严重违约。
2015年4月14日,出借人通过某网站向被告及某公司发出《债权转让通知》,将其对被告所享有的债权及基于《借款协议》所享有的一切权利全部转让给原告。
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及某网站的品牌形象,故特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决如诉请!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