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下可以提起解散公司?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的上述规定结合我国的实际,采用列举与概括相结合的方式,规定了公司僵局的具体事由,既易于司法实践操作,也排除因公司压迫和权力滥用而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可能性,既忠实了公司法的立法精神,又增强了公司法可操作性。但需要注意的是,尽管司法解释对股东提起公司解散的事由进行了列举,但仍然没有对什么是“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进行明确的界定,最高人民法院所发布的指导案件第 8 号为完整理解《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准确判断公司经营管理的困难程度、妥善处理公司僵局的问题提供了明确而有力的指引。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的上述规定结合我国的实际,采用列举与概括相结合的方式,规定了公司僵局的具体事由,既易于司法实践操作,也排除因公司压迫和权力滥用而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可能性,既忠实了公司法的立法精神,又增强了公司法可操作性。但需要注意的是,尽管司法解释对股东提起公司解散的事由进行了列举,但仍然没有对什么是“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进行明确的界定,最高人民法院所发布的指导案件第 8 号为完整理解《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准确判断公司经营管理的困难程度、妥善处理公司僵局的问题提供了明确而有力的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