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高管人员的勤勉义务是指什么?深圳公司法律师为你解答:
董事、高管人员的勤勉义务,大陆法系称为善管义务,英美法系称为注意义务、谨慎义务或者技能义务。勤勉义务是各国公司法普遍规定的董事必须履行的一项积极义务,要求董事负有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来处理公司事务的义务,
要求具有一定专长的经营管理者对其所经营、管理的事务所应履行的技能义务,是衡量其是否称职的一个客观的标准。勤勉义务要求公司董事、高管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应当以一定的标准尽职尽责管理公司业务,违反该义务的董事、高管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现代经济活动的复杂性,难以判断董事在经营决策时是否尽到了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同时,董事的勤勉义务具有主观性,所谓“合理”、“谨慎”的界限并不明确。经营活动具有风险性,决定了不能把所有经营的不利后果,都归结于董事、高管人员未尽勤勉义务,否则对董事显失公平,也不利于董事积极性的发挥。如何判断董事、高管人员是否履行了勤勉义务,各国立法和法院判例对此有不同的要求。大陆法系适用民法上关于委任的规定要求董事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履行其职责,对其内容和判断标准未作规定。英美法系则将注意义务包含于受托义务之中,对其内容和判断标准在公司法和判例法中予以规定。董事履行其职责时应当:(1) 须以善意为之(in good faith); (2) 在处理公司事务时负有在类似的情形、处于类似地位的具有一般性谨慎的人在处理自己事务时的注意;(3) 有理由相信是为了公司的最大利益的方式履行其职责。虽然有上述标准,但是注意义务仍是一种比较抽象的义务,谨慎、合理的界限因人而异,因具体情况而异。
我国《公司法》第 148 条虽然规定了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勤勉义务,但是对于勤勉义务的判断标准未作具体规定,仅在《公司法》第 150 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法》第 113 条第 3 款规定:“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上述规定是对勤勉义务的基本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