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判长:
我接受被告人李某龙家属的委托及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指派,在贵院正在审理的“李某龙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案”中担任被告人李某龙的一审阶段辩护人。庭前已详细阅卷,研究了案情;也会见了李某龙,了解和询问了案件有关情况,征询李某龙有关案件意见,案情已清楚,现发表如下的辩护意见,供审理时参考。
一、对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在2016年4月26日、27日实施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的行为不认可。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