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工时间如何认定?停工损失数额如何认定?
下面深圳建筑建设工程律师为你介绍一则案例:河南省偃师市鑫龙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龙公司)与洛阳理工学院、河南省第六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六建公司)索赔及工程欠款纠纷案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洛阳理工学院、六建公司应当如何承担鑫龙公司诉请的停工损失。具体又包含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停工时间为多长,二是停工损失的分担比例。
关于停工时间。本案中,在发现成教楼楼板出现裂缝后,1999 年 4 月 16 日,华诚事务所向洛大项目部下发停工整改通知书;1999 年 4 月 20 日,六建公司工程管理部向洛大项目部下发了停工通知书,决定“洛大成教楼从即日起停工”。至此,成教楼工程全部停工。为了查明成教楼出现裂缝的原因,在工程停工后,洛阳理工学院和六建公司均多次委托不同的第三方机构对成教楼工程进行鉴定,由于结论存在差异,故自停工之日起至 2001 年 3 月 19 日本案一审立案时的近两年时间里,各方一直未能就成教楼出现裂缝的原因达成一致意见。在此期间,1999 年 5 月 25 日,六建公司召开洛大成教楼工程质量会议,根据该会议记录显示,六建公司经理吴某某要求鑫龙公司退场,鑫龙公司经理杨某某表示同意。六建公司并于当日形成了书面的停工撤场通知,要求鑫龙公司“全部人员停工,撤场”,该通知于 5 月 27 日由六建公司派驻洛大项目部的人员曹某某签收。但该通知也未能得到实际执行。1999 年 8 月 2 日,六建公司召开了洛大成教楼、住宅楼复工会议,根据会议纪要显示,六建公司要求“分承包方”即鑫龙公司于 8 月中旬复工,工期 100 天,六建公司副经理蔡某某要求“必须保证工期……如果杨某某再出现什么事,公司将采取强硬态度”。杨某某则表示“一定按公司的要求保质、保量完成,尽快安排人员进场”。但从 1999 年 10 月 26 日、2000 年 3 月 4 日鑫龙公司给洛阳理工学院、六建公司的信函以及各方当事人在一审、二审以及再审审理中的陈述来看,工程并未于 1999 年 8 月中旬复工,各方当事人仍因成教楼裂缝问题而就停工、复工未达成一致。直至 2001 年 1 月 20 日、21 日,鑫龙公司与六建公司签订了两份协议书,约定“(六建)公司于 2000 年元月 22 日支付给偃师鑫龙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 50 万元”“2 月 7 日前就款项问题理工学院、省建六公司履约的同时,向省建六公司腾出成教楼施工现场”。但双方仍均未履行该协议,六建公司遂诉至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在西工区人民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西工区人民法院 2001 年 3 月 20 日作出了(2001) 西经初字第 175 号民事调解书,明确“被告(鑫龙公司)撤出现场”。
从以上事实可以看出,在 1999 年 4 月 20 日成教楼工程停工后,鑫龙公司与六建公司就停工撤场还是复工问题一直存在争议。对此,各方当事人应当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加以协商处理,暂时难以达成一致的,发包方对于停工、撤场应当有明确的意见,并应承担合理的停工损失;承包方、分包方也不应盲目等待而放任停工损失的扩大,而应当采取适当措施如及时将有关停工事宜告知有关各方、自行做好人员和机械的撤离等,以减少自身的损失。而本案中,成教楼工程停工后,洛阳理工学院作为工程的发包方没有就停工、撤场以及是否复工作出明确的指令,六建公司对工程是否还由鑫龙公司继续施工等问题的解决组织协调不力,并且没有采取有效措施避免鑫龙公司的停工损失,洛阳理工学院和六建公司对此应承担一定责任。与此同时,鑫龙公司也未积极采取适当措施要求洛阳理工学院和六建公司明确停工时间以及是否需要撤出全部人员和机械,而是盲目等待近两年时间,从而放任了停工损失的扩大。因此,本院认为,虽然成教楼工程实际处于停工状态近两年,但对于计算停工损失的停工时间则应当综合案件事实加以合理确定,二审判决及再审判决综合本案各方当事人的责任大小,参照河南省原建设厅豫建标定〔1999〕21 号《关于记取暂停工程有关损失费用规定的通知》的规定,将鑫龙公司的停工时间计算为从 1999 年 4 月 20 日起的 6 个月,较为合理。鑫龙公司认为参照该通知将停工时间认定为 6 个月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的理由不能成立。二审判决及再审判决据此认定对此后的停、窝工,鑫龙公司应当采取措施加以改变,不应计入赔偿损失范围并无不当。鑫龙公司对其未采取适当措施致使的损失应当自行承担责任,鑫龙公司主张不存在怠于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理由亦不能成立。
关于停工损失的数额。根据上述鑫龙公司停工损失的计算期间的认定结果,本院认定鑫龙公司 6 个月停工损失为 534,162.6 元(停滞机械设备台班费、建筑周转材料损失费、人工窝工损失费 2,050,597.33 元÷691 天=每天的损失为 2967.57 元×6 个月);租用六吨塔式起重机支付的赔偿金 135,000 元,以每天 100 元,共计 6 个月,合计 18,000 元。以上两部分合计 552,162.6 元。
关于停工损失的分担比例。对于洛阳理工学院成教楼出现裂缝导致工程停工的责任问题,一审、二审及再审判决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认定洛阳理工学院提供地质报告有误,从而导致成教楼裂缝,造成鑫龙公司停工,对此应承担主要责任;六建公司处理不力致使损失扩大,鑫龙公司工程质量存在一定问题,均应承担一定责任。对此事实及认定,鑫龙公司没有异议,洛阳理工学院、六建公司对二审及再审判决亦没有提出申诉,本院予以确认。一审判决并据此认定洛阳理工学院承担损失的 80%,六建公司和鑫龙公司各自承担损失的 10%,属于在正常的自由裁量权范围内进行的责任分担比例划分,并无明显不当。二审及再审判决在认为一审认定责任正确的情况下,将洛阳理工学院所负主要责任的比例由 80%调整为 50%既与其相关认定结论不符,也没有充分证据,应当予以纠正。此外,鑫龙公司在我院提审庭审中主张,对于停工损失,理工学院应承担 70%,六建公司承担 20%,其自负 10%。鑫龙公司该主张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支持。故理工学院应承担的损失比例为 70%,六建公司仍按照二审及再审判决确定的 20%承担损失责任,鑫龙公司自负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