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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发起人在公司成立后的民事责任

作者:银川市法律服务网 日期:2022-11-01 点击:0

发起人在公司成立后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主要是“资本充实责任”。所谓资本充实责任,是指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若出现未被认缴的出资或非货币出资的财产价额不足时,全体发起人须承担连带认缴出资和填补非货币出资财产价额的责任。该项责任是《公司法》为了充实公司资本而特定的,所以统称为资本充实责任。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设立登记时要提交验资证明,即出资、验资在前,设立登记在后。一般来说,只要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程序,成立后的公司理应是募足、缴足了出资、达到了资本充实的公司。然而,现实中仍会出现一些有碍公司资本充实的情况,如为逃避债务而为的认缴被撤销、出资款的来源是非法所得被追回以及其他虚假出资等情况。这样,公司的实际财产不足以充实、满足公司的资本总额,这不但直接威胁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也影响公司的经营与发展,为《公司法》所不容。

各国公司法或判例都规定发起人的资本充实责任,从制度上保证公司资本充实,不影响公司的设立和经营。当负有缴纳出资义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其义务时,全体发起人要向公司承担连带的缴纳出资或填补非货币出资财产价额的责任,即承担资本充实责任,之后,再依据民法规定,向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人求偿。反之,原本负有出资义务人不能向发起人求偿。

资本充实责任是公司法上确保公司财产基础的一项严格的法定责任,它不以发起人的过失为要件,也不能以全体股东的同意来免除,亦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我国《公司法》对发起人的资本充实责任规定得不够完善,在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一章中,仅规定非货币出资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公司设立时的股东要承担连带的财产价额填补责任。而对出资额认缴不足的情况,只是要求不按规定缴纳所认出资的股东,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没有规定设立股东负连带的出资认缴责任。未缴纳出资的股东的违约责任应当追究,但现实中也会出现违约股东去向不明或客观上已无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等情况。此时公司资本的不足部分由谁来充实仍是一个现实问题。因此,仅有违约责任的规定,还不能确保公司财产的充实,在此之前更要对全体设立股东课以连带认缴出资额的责任,即资本充实责任。要从法律制度上优先保证公司财产达到公司资本总额,作到资本充实,使公司能进行正常的业务经营,然后再追究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缴纳出资义务股东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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