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出资纠纷有哪些情形?什么是股东出资纠纷?
随着市场主题的与日俱增,股东出资纠纷也出来越常见,那么什么是股东出资纠纷,股东出资纠纷又又哪些常见情形呢?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又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呢?下面由深圳公司法股权律师为你解读有关问题。
股东出资纠纷是指公司股东虚假出资、出资不足、逾期出资、抽逃出资,公司或公司股东或债权人请求出资不实股东承担履行出资义务、赔偿损失任而引发的纠纷。
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应当承担四种责任:
(1) 对公司承担资本充实责任。公司股东应当补缴出资,如果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值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值的,该股东应补足其差额。
(2) 对其他股东和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公司成立后,公司章程明确记载了股东应当履行的出资额。章程是由全体股东或发起人共同制定并签署的,对全体股东和公司都有约束力。股东应当按照章程约定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否则就构成违约。该违约责任当属严格责任,无论瑕疵出资股东主观上是否有过错,都应对公司和股东承担责任。而且,该瑕疵出资股东不仅对其他已足额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还应当对其他瑕疵出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3) 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股东未履行或未适当履行出资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如因股东出资不到位给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损失,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应当予以赔偿。
(4) 对债权人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出资不实股东应当在出资不实的范围内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实践中,应注意区分股东出资义务的民事责任与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刑事责任的不同之处。
2014 年 3 月 1 日起实施的新《公司法》、2014 年 2 月 19 日修订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对资本制度作了较大变动,改实缴制为认缴制,具体如下:
(1) 出资时间不限制在两年内缴足,而是由公司章程予以约定;
(2) 不限制非货币资产的比例,也就是说公司的注册资本可全部是非货币资产;
(3) 取消了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 除了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外,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及以发起
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无须再经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公司其他股东、员工、债权人等在碰到上述情形时,应当及时委托专业深圳公司律师查询公司的注册信息,尤其是公司章程的法律文件,以确定是否能够通过追究股东责任而要回拖欠的工资或者货款等债权。以此最大限度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