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中,股权转让款已经实际交付,但尚未办理变更登记,公司即丧失法人资格,受让人能否向转让人主张解除股权转让合同?此时受让人能否主张转让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受让人可以向转让人主张解除股权转让合同。
股权受让人主张解除股权转让合同应当至少满足下列法定条件中的一项:(1)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 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股权受让人已经支付了股权转让款,公司尚未办理变更登记即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丧失法人资格,可能属于上述第(1) 项“不可抗力”或者第(2) 项“履行不能”的情形。因此,股权受让人可以主张解除合同,但应对上述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转让人是否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应视具体情况而定:
(1) 一般而言,如果转让人负有过错,如迟迟不配合受让股东办理工商变更登记,那么自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 如果只是因为公司在转让人无过错的情况下被吊销或者出现其他丧失法人主体资格的情况,则不应认定转让人负有过错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