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有客户咨询这种问题:如某深圳公司向外地客户供应货物,但双方从来没有签订过书面合同,手上只有对方公司工作人员签署的送货单,但对方客户收货后长期不给货款,经多次催要均无果,如果通过起诉追讨货款,那应该到哪个法院起诉?
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易石云律师解答: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因合同发生的纠纷,由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可以在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因此从深圳这公司的角度讲,其可以向被告公司所在地法院起诉,也可以向他自己所在地的法院起诉。原因如下:
第一,深圳公司与外地客户因拖欠货款发生纠纷属于合同纠纷。公司向客户供应货物属于买卖关系,双方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但根据《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双方买卖合同仍然成立。客户提货或公司按客户要求发货,客户接受货物后没有给公司货款,公司有权利向客户追要货款,双方因此发生的纠纷,属于合同纠纷。
第二,深圳公司所在地属于程序法上的合同履行地。
2015年2月4日施行的《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深圳公司与外地客户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深圳公司要求外地客户支付货款,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深圳公司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深圳公司所在地法院有管辖权,可以在深圳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