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组有哪些通知和公告义务?下面深圳公司法律师为你解答
清算组区分已知债权人和未知债权人而采取不同的途径告知其公司解散清算的事宜。对于已知的债权人必须直接书面通知,而不能简单以公告方式代替;对于未知的债权人或者因地址变化无法直接通知的债权人可以采取公告的方式予以通知。并强调通知的方式是“书面”通知,范围是“全体”债权人。但既然是书面通知,必然是以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通知,因而其所谓的“全体”债权人也必然只涵盖已知债权人。对于未知债权人则允许其通过公告的方式告知债权人公司解散清算的事宜,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的差异,允许其选择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这一制度设计有两方面的目的:一方面,公司解散清算应当至少在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以有效地防止由公司内部人士操纵的清算组“秘密”清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另一方面,公告的媒体级别可以根据公司的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有所不同而不必统一在全国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以避免资源的浪费。确定公告媒体级别的具体标准应该是:公司规模较小、只在注册登记地营业的公司可以在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公告;公司规模较大、跨省市营业并在全国范围内具有较大影响的公司应该在全国性的报纸上进行公告。正确地选择公告的媒体级别是清算组依法履行通知或者公告义务的应有之义,因而根据本条第 2 款的规定,当公司债权人主张由于清算组公告媒体级别错误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的,应由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