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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高院发布保障劳动者工资十大典型案例 

作者:银川市法律服务网 日期:2019-07-23 点击:0
  广东高院发布保障劳动者工资十大典型案例 

(2018年1月22日) 
 
一、裁审接力纾民困,保全措施化纠纷 
(一)基本案情 
广州市某五金公司因经营不善,拖欠彭某等225名员工数月工资410多万元。为防止广州市某五金公司转移、隐藏财产,彭某等225名申请人向广州市番禺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2015年4月20日,该委向广州市番禺区法院提交仲裁建议书,建议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广州市某五金公司所有的价值387万元的财产。 
(二)裁判结果 
广州市番禺区法院2015年4月21日受理该案后,当天即由劳动庭庭长带领办案人员赶往涉案企业。由于涉案企业厂房面积大,原材料、半成品等摆放分散,且原材料主要为价值高的铜合金,容易出现财产被盗的风险,带队庭领导及时组织员工开会,指引员工开展自救工作,利用叉车、手推车等将分散的原材料、半成品全部存放于密闭的原材料仓库,确保了查封财产的安全性。查封工作完成后,劳动庭又积极协同区人社局、大龙街街道办敦促企业落实工资筹集工作,经法院多次协调,涉案企业在2015年4月23日下午完成全部工资筹集及发放工作。 
(三)典型意义 
本起群体性劳动纠纷在法院、劳动仲裁机构配合下,在立案后48小时内妥善解决,发挥了保全措施的强大功效,确保劳动争议得到合法、公正、及时解决,取得“一加一大于二”的良好效果。 
 
二、多方联动效率高,为劳动者托起“安全垫” 
(一)基本案情 
某鞋材公司是当地一家外资企业,因经营不善,2017年年底拖欠40多名员工的工资共25万多元。时值年终,罗某等40多名劳动者急等领取工资返乡过年,遂向肇庆市端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其中部分员工因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直接起诉到肇庆市端州区法院。 
(一)裁判结果 
肇庆市端州区法院高度重视,开通绿色通道,于2017年12月6日立案并定于2017年12月22日开庭。为帮助劳动者早日拿到工资回家过年,肇庆市端州区法院开庭前联同区劳动仲裁委、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约谈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通过耐心释法明理,黄某认识到错误并主动支付了所有欠薪。罗某等40多名劳动者在2017年12月22日前已全部拿到工资并返乡。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典型的拖欠外来务工人员工资案件,肇庆市端州区法院依托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由庭领导带领主审法官前往劳动仲裁委和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共同研究解决对策,充分发挥司法、仲裁、行政“三联动”的作用,从源头解决涉案企业拖欠工人工资问题,取得良好社会效果。 
 
三、搬迁引发群体纠纷,裁判平息矛盾 
(一)基本案情 
广某公司和海某公司因经营场地不符合政府城市规划,被要求搬迁,于2016年8月31日发布停产公告。潘某等77名劳动者遂申请仲裁要求两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加班费、未休年休假工资和经济补偿金。仲裁裁决支持了劳动者的上述请求。广某公司和海某公司诉至深圳市南山区法院。深圳市南山区法院判决与仲裁裁决一致。广某公司和海某公司不服,上诉至深圳市中级法院。 
(二)裁判结果 
深圳市中级法院认为,在发布停产公告后,用人单位的工作秩序已经陷于混乱,其与劳动者未能及时沟通协调。造成这一状况的原因系用人单位未就公司迁移的问题与劳动者及时、充分协商所致。一审法院行使自由裁量权,对工资差额、具体加班时间、未休年休假工资数额的认定并无不当,依法予以维持。 
(三)典型意义 
保障每个劳动者拿到应得的劳动报酬,是保障人民生活的需要,也是实现社会正义的需要。城市更新改造、产业重构升级不可避免的涉及到企业搬迁、劳动者安置等问题,稍有不慎便会引发群体性事件。司法裁判要起到“稳定器”、“定盘星”的作用,既要维护外来务工人员合法权益,确保外来务工人员劳有所获,又要为产业结构调整转型升级、城市更新保驾护航,在新一轮的改革浪潮中做好司法服务保障工作。 
 
四、微信助力矛盾化解,促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一)基本案情 
刘某等45人分别就某鞋业公司拖欠工资与解除劳动合同问题提起诉讼。一审期间,刘某等45人申请诉讼保全,将某鞋业公司急于交货的一批货物查封,致使双方矛盾升级,情绪对立严重。某鞋业公司歇业后,刘某等45人又多次围困厂房,当地政府也曾介入,但未妥善解决。 
(二)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某鞋业公司支付刘某等45人工资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某鞋业公司不服,向中山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二审中,审判长及承办人创新微信调解方式,并结合其他调解方式,耐心调解,历时两个多月,促成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6月9日达成调解协议。 
(三)典型意义 
创新微信调解新模式,便利当事人达成和解。中山市中级法院借助信息化手段,利用微信可视性、远程性、可记录性、可复制性等特点,进行微信调解,助力劳动者追讨薪金,体现了司法为民、高效司法的精神。 
 
五、经营者互相推诿,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均获刑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某在佛山南海区开设一家鞋厂。2013年,被告人刘某向该鞋厂投资,并与陈某约定,由陈某继续负责鞋厂业务,待刘某及其女儿刘某熟悉业务后,陈某退出经营。期间,并未依法变更工商登记的经营者信息。同年8月25日,陈某因与刘某发生矛盾离开鞋厂并返乡不归。刘某以陈某不出现造成鞋厂经营困难为由,拒发鞋厂员工工资共计141460元。佛山市南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介入处理此事后,要求该鞋厂在2013年10月18日前解决欠薪责任,但陈某、刘某二人互相推诿责任,限期届满仍不支付工人劳动报酬。直至2015年10月16日,陈某向公安机关投案并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 
(二)处理结果 
2017年4月,刘某因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佛山市南海区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陈某则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三)典型意义 
鞋厂是劳动密集型企业,两被告人因合作方式发生分歧而相互推诿、拒付劳动者工资,无异于经营者将自身经营矛盾转移给无过错的劳动者。被告人刘某以合伙人不出现而造成鞋厂经营困难为由拒付员工工资,经劳动监察部门介入后,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数额较大,属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情形。被告人陈某虽然与刘某口头约定转让事宜,但双方并未签订任何书面转让协议,且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涉案工厂对外的相关厂房租赁合同承租方、往来交易负责人均为陈某。作为鞋厂工商登记经营人,陈某仍负有支付员工工资报酬的义务。本案认定两被告人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体现了法律对欠薪者的严厉惩治,向社会彰显了司法公正;同时,考虑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陈某犯罪后投案自首且已支付拖欠的工资,对两被告人依法从轻处罚是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做法,实现案件裁判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六、依法打击包工头赖账行为,让外来工流汗不流泪 
(一)基本案情 
2012年11月18日,某盈劳务分包公司(发包方)与某粤建筑公司(承包方)签订清远市某职业技术学校和清远市公共实训中心教学楼和宿舍楼劳务总包施工合同,由某粤建筑公司提供劳务班组及相应技术管理班子承包该项目的劳务施工。2012年12月至2013年6月,某粤建筑公司在承建工程过程中,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某先后聘请了程某、李某、贺某等10个班组从事工程施工工作。2013年2月至7月,某粤建筑公司已收取某盈劳务分包公司工程款1260.8万元。2013年9月工程竣工后至2015年1月,某粤建筑公司仍未付清其雇请的班组工人工资。2015年1月6日,清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给某粤建筑公司下发了《劳动保障监察期限改正指令书》,责令该用人单位于同年1月16日前付清拖欠工人工资,被告人郭某作为法定代表人在知悉该指令书后仍拖欠工人工资。案发后,被告人郭某仍拖欠九个工组约67名工人工资共计118.72万元。 
(二)处理结果 
清远市清城区法院于2017年6月7日作出判决,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郭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郭某提出上诉,清远市中级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三)典型意义 
拖欠劳动者工资问题一度是社会关注的热点,刑法修正案八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写入刑法后,恶意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不良风气得到有效地肃正,成效显著。不过,由于部分违法犯罪分子法律意识淡薄,仍抱着侥幸心理,该类案件仍时有发生。本案被告人郭某无视国家法律,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执行,其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恶意明显。法院依法严惩了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犯罪行为,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了审判服务于社会和谐稳定大局的作用。 
 
七、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何某作为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独自控制、经营该公司,自2015年4月起,何某在有能力支付公司员工劳动报酬的情况下,先后多次拖欠陈某等69名员工的劳动报酬。经广州市越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多次责令何某支付所拖欠的员工劳动报酬后,何某仍拒不支付。并在2015年10月,变更个人住址及联系方式,逃避支付义务。截至2015年11月,何某共拖欠陈某等69名员工的劳动报酬共计428721.53元。另查明,何某归案后一直未能向司法机关提供公司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财务会计报告。 
(二)处理结果 
广州市越秀区法院经审理,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何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十三万元。 
(三)典型意义 
对于本案中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且试图逃避支付的犯罪分子,要确保在法律上严惩,在经济上重罚,使犯罪分子不能、不敢实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同时,注重对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等关联犯罪的打击,建立全方位打击犯罪的法网。 
 
八、四地法院协同执行,欠薪全额执行到位 
(一)基本案情 
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劳人仲案(2015)8824-887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被执行人某科技公司应向56名申请执行人支付工资和劳动合同补偿金共计895万元。 
(二)执行情况 
深圳市福田区法院立案执行后,因被执行人财产均已被东莞市中级法院及普宁市法院查封,深圳市福田区法院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限制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信息变更、纳入失信名单、对法定代表人进行限制高消费、作出拘留决定等措施后,依法终结本次执行。被执行人员工因无法及时实现工资债权,先后两次到省法院集体上访。省法院及时启动三级法院协同执行机制,协同东莞市中级法院、普宁市法院、深圳市福田区法院做好抵押物拍卖、执行款移交和劳动者工资、补偿款支付等工作,在不到一个月时间里,将工资款全额发放到56名劳动者手中。劳动者感谢法院“依法为民做主”,为省法院、深圳市福田区法院分别送来锦旗和感谢信。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省法院适用协同执行机制,协同三地法院执结劳动者欠薪案件的成功案例。该案涉及三家法院对查封财产处置的协调,省法院在案件不移送、不提级的前提下,由省法院统一指挥、协调,指定专人负责协同执行,并就本案执行的疑难问题进行会商,顺利完成执行款划付和发放工作,为56名劳动者全额实现了债权。法制日报、深圳电视台等多家媒体对该案进行了报道。 
 
九、以和解促履行,以兑现暖人心 
(一)基本案情 
依据海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书,被执行人某服装公司应支付郑某某等31名工人被拖欠的工资款合计36万元。31名工人向海丰县法院申请执行。 
(二)执行情况 
海丰县法院高度重视,分管副院长作出执行指示要求做好工人安抚工作并立即采取执行措施。执行法官联系某服装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妻子到庭,向其释法明理,要求其积极配合法院工作。经询问得知公司厂房内存放有机械设备,执行法院立即前往现场清点并依法作出查封、扣押。为顺利处置涉案设备,快速实现工人权益,执行法院加大协调力度,促成陈某与工人达成和解协议,由陈某自行变卖涉案设备。在设备以最高价145000元变现后,将款项发放给工人,陈某并承诺于2018年12月30日还清欠薪余款。 
(三)典型意义 
劳动报酬案件是涉及人民群众基本生存的重大、敏感案件,执行法院坚持司法为民,穷尽一切措施查控被执行人财产、依法高效处置财产,想方设法促成和解,让劳动者早日拿到工资,有效避免群体性事件的发生。特别在元旦、春节期间,专门对涉劳动者工资案件开通绿色通道、特事特办,快速采取行动,依法兑现工资债权,坚决打赢“治欠保支”攻坚战。 
 
十、借力司法救助,缓解燃眉之急 
(一)基本案情 
根据珠海市金湾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7)珠金劳人仲案字第[2017]362等多份生效仲裁裁决书,被执行人某电器公司应向29名申请执行人偿付工资137.18万元。该案申请人因无法实现债权,集结堵路、拉横幅,为首的工人代表被公安机关实施拘留,民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较大。 
(二)执行情况 
案件立案执行后,珠海市金湾区法院依法启动“四查”程序,除轮候查封被执行人一些生产设备及从其账户扣划现金12.25万元外,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而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是外籍人士,早已离境不归。工人们称如不能拿到这些工资,子女学费、老人药费等无着落,家庭生活将无法维持。珠海市金湾区法院决定启动司法救助程序,经申请执行人提出困难申请,珠海市金湾区法院司法救助委员会审查后,对本案生活困难的14位申请执行人发放了救助款282511元(占14位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额50%)。 
(三)典型意义 
本案申请执行人人数众多,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经“四查”后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而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已离境,法院无法采取进一步的执行措施。珠海市金湾区法院急民生之所急,对生活困难的14名申请执行人及时启动司法救助程序,缓解他们面临的急迫困难,彰显了法院司法为民、执行为民的工作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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