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坪山法院判令男方支付未成年子女婚内抚养费
作者:银川市法律服务网
日期:2021-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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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情感本应是无私的,然而实际生活中,父母关系一旦出现裂痕,往往因抚养费等争端,造成亲子之情受损。近日,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抚养费纠纷案,判决父母分居后不履行抚养义务的父亲向女儿支付“婚内抚养费”。
2012年,李某与周某登记结婚。2013年,两人的女儿小琳在深圳某医院出生。2020年8月之后,李某与周某开始分居生活,小琳随母亲李某生活。父母曾协商离婚,但因未协商好夫妻共同财产分配方案,暂未离婚。分居期间,父亲周某从未给过小琳抚养费,而母亲李某由于要照顾小琳,无法工作,生活陷入困境。2021年1月,小琳将父亲周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周某从2020年8月起每月支付小琳抚养费3000元,直到小琳能够独立生活为止,并负担小琳今后医疗费用、教育费的一半。母亲李某作为小琳的法定代理人参加了诉讼。
坪山区法院审理后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有权请求支付抚养费。鉴于李某与被告周某仍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此后双方的婚姻状况及对原告小琳的抚养情况均不确定,暂不支持要求被告周某支付今后至原告十八周岁期间的抚养费的诉讼请求。综合原告父母的收入水平、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周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小琳自2020年8月至2021年5月期间的抚养费16000元,驳回原告小琳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抚养费纠纷,一般常见于父母离婚之后或者离婚诉讼中同时提出。父母未离婚时,子女是否可以要求父母一方支付抚养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系法定义务,且该义务不因父母婚姻关系的变化而变化。正常情况下,父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的收入除特定情形外均为共同财产,因此关于孩子的支出,无论是来自母亲的收入还是父亲的收入,均视为父母共同履行抚养义务。但如果父母分居,夫妻财产实际上是处于分割状态,夫妻各自控制和支配着自己使用的那部分财产,其财产状态与夫妻分别财产制或离婚后各自的财产关系相似。因此,在此种情况下,若不随孩子生活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子女有权提起诉讼,要求其支付相应的费用,即本文中所称“婚内抚养费”。
本案中,被告周某因分居而拒绝抚养亲生子女,侵犯了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利。小琳作为利益受损方,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被告周某要求支付“婚内抚养费”。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本案的原告小琳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诉权由其母亲李某代为行使。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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