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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福田离婚律师

作者:仪征市法律服务网 日期:2016-08-12 点击:0

  深圳福田离婚律师执业于深圳知名律师事务所,专业办理福田区离婚纠纷案件,提供离婚法律文书起草、离婚案件代理、离婚调解及福田离婚律师咨询等服务。

  

 

  深圳福田离婚律师在处理大量离婚案件中,发现很多离婚案件均涉及到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及承担问题,在审理过程中,夫妻一方提出在外面还负有债务多少,要求法院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并要求对方一并承担。那么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认定呢?

  下面深圳福田离婚律师便简单讲解一下夫妻共同债务怎么认定?

  一般来说下列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包括:

  1、以夫妻双方名义共同借款,不管该借款用于一方个人使用,还是用于双方共同使用,均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以夫妻一方个人名义借款,但所借款项确系用于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只要对方承认或债权人能够证明即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3、夫妻关系恶化虽然分居,但一方确因履行抚养子女、赡养老人义务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4、因从事合法经营活动,造成亏损所负债务,不管是夫妻一方经营,还是夫妻双方共同经营,该债务均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5、因从事非法经营或禁止性经营活动,造成亏损所负的债务,如果该活动由夫妻双方共同参与经营,或虽由夫妻一方进行,但另一方明知而不表示反对的,则此类债务亦应作为夫妻共同债务认定。

 

  那么夫妻一方如何举证证明所负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呢?

  深圳福田离婚律师认为:根据夫妻共同债务的构成要件,债权人所需举证的内容包括:

  1、该债务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

2、该债务为夫妻共同生活或为夫妻共同利益所产生的。

 

  下面为深圳福田离婚律师整理的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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