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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抚恤金是否属于遗产并用于清偿死者的债务

作者:永安市法律服务网 日期:2019-12-12 点击:0
 
【案情】 
张某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中,法院判令李某偿还张某20万元借款,李某无力履行生效判决。判决生效后不久,李某死亡,其工作单位支付一笔20万元死亡抚恤金给李某的近亲属。张某向法院申请冻结李某的死亡抚恤金20万元。 
【分歧】 
本案执行过程中,对张某能否冻结李某的死亡抚恤金20万元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冻结李某的死亡抚恤金20万元有相关的法律依据:(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公民的遗嘱执行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该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取得遗产的主体为被执行人,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继承人放弃继承或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又无遗嘱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遗产。” 
本案中,债权人张某可以追加李某的继承人为被执行人,冻结其所继承的20万元死亡抚恤金。(二)死亡抚恤金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规定的八种不得查封、扣押、冻结情形,所以可以冻结。 
第二种意见认为,死亡抚恤金并非属于被执行人李某所有的财产,不能冻结。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主要理由如下: 
死亡抚恤金是向死者配偶、直系亲属和死者生前所扶养的人发放的具有精神安慰和物质补偿性质的金钱给付,目的在于优抚、救济死者家属,特别是用来优抚那些依靠死者生活的未成年人和丧失生活来源、生活困难的近亲属。死亡抚恤金是在公民死亡后才给付给死者家属的,不是基于公民死亡前的民事行为而取得的,故抚恤金不是死者身前所有的财产、也不是遗产。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八种情形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死亡抚恤金不属于该规定的八种情形之中,但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的前提条件应是针对被执行人李某所有的财产,而本案争议的死亡抚恤金如前所述,并非属于被执行人李某所有的财产、也不是遗产。 
综上所述,死亡抚恤金是有关单位对死者李某近亲属的精神安慰和物质补偿性质的金钱给付,并非李某的遗产,不应用于清偿张某的债务,不能冻结。 
 
(作者单位: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
原标题:“死亡抚恤金”能否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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