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27在线法律援助网站,这里为您提供关于法律的各种相关知识。
当前位置:首页>刑事辩护>刑事律师

诈骗罪案例|假借美元兑换名义诈骗财物被法院判刑二年

作者:永安市法律服务网 日期:2021-08-31 点击:0
  
兑换美元是国家特许经营业务,任务人未经国家专门许可不能从事美元兑换业务。假借兑换美元为目行诈骗之真实目的,那显然更是触犯国家刑法。近日,深圳某法院审结了一起以假借美元兑换诈骗他人财物的案件,一审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案情概述:
被告人张某经他人介绍认识犯罪嫌疑人“天哥”(具体身份不详,另案处理)。犯罪嫌疑人“天哥”称有大量美元可供他人兑换,欲让被告人张某参与兑换工作,并承诺每天支付人民币150元的好处费以及做成一单兑换生意额外支付人民币3000元的好处费。被告人张某表示同意,其按照犯罪嫌疑人“天哥”的要求以自己的名义申领了一张中国银行卡(卡号62×××54)以及一张电话卡(号码132××××5),均交由犯罪嫌疑人“天哥”使用。被告人张某又以自己名义租用某房供“天哥”等人作为办公场所。犯罪嫌疑人“天哥”表示由其负责拉客户,由被告人张某负责冒充老板与客户谈生意,并教授被告人张某向客户出示由犯罪嫌疑人“天哥”伪造的某公司的营业执照以及如何与客户交谈。被告人张某意识到犯罪嫌疑人“天哥”等人系实施诈骗活动,但为获得好处费,仍继续提供帮助。2020年12月14日,被害人田某与被告人张某见面,双方谈好以人民币190546元兑换美元29360元(汇率6.49)。当日,被害人田某向被告人张某的上述中国银行卡内转入人民币190546元。收款后,犯罪嫌疑人“天哥”立即将钱款转走、消费。被告人张某联系犯罪嫌疑人“天哥”等人未果,遂报警。公安民警在上述办公地址将被告人张某传唤到案。  

法院认为:
被告人张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他人实施诈骗而提供帮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本案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相符,予以支持。故根据被告人李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该院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深圳律师网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