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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未经公司机关决议对外提供担保的认定与处理

作者:玉林市法律服务网 日期:2020-11-05 点击:0
  
公司未经公司机关决议对外提供担保的认定与处理?  
——(2019)最高法民终1603号吉林柳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亿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邓伟合同纠纷上诉案  

裁判要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担保行为不是公司法定代表人所能单独决定的事项,而属于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等公司机关的决议事项。公司法定代表人未经授权擅自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构成越权代表,债权人作为相对人,未尽谨慎审查义务而签订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对担保合同无效,公司和债权人均有过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公司承担的责任,以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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